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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有关政策解答

作者:重庆市财政局 发布于:2012-05-23 09:56:00 来源:重庆市财政局
  1、执法执勤用车配备范围如何确定?
  
  答:目前中央首批已经确定的执法执勤用车的配备范围主要包括:公安、检察院、法院、司法、国家安全、工商、税务、海关、质检(检验检疫)、食品药品监督、农业、林业、交通(海事)、海洋(海监)、纪检监察等部门(系统)。
  
  2.涉密执法执勤用车如何确定?
  
  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机关、单位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或者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执法执勤用车是否涉密,应按照以上规定由相关部门确定。
  
  3.如何认定执法执勤用车超标车?
  
  答:1999年3月3日至2011年1月6日购置的执法执勤用车,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党政机关汽车配备使用标准的通知》(厅字[1999]5号)有关规定认定。
  
  2011年1月7日后购置的执法执勤用车。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办发[2011]2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党政机关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1]180号),以及财政部门会同有关行政执法机关主管部门制定的相关制度认定。
  
  4.单位既有一般公务用车、又有执法执勤用车,如何认定违规问题?
  
  答:单位应对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实行分类管理,将一般公务用车编制和执法执勤用车编制落实到具体车辆。执法执勤用车不得与一般公务用车重复配备。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违规问题分别按照相关规定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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