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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解读(二)

作者:佚名 发布于:2013-07-17 09:55: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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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新闻发布会现场。(摄影/王少玲)

  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如何确保政府采购价格不高于市场价?

  答:通过六个方面确保政府采购价不高于市场价:一是大力推行预选采购制度,包括协议供货、定点采购、商场供货、网上电子商场以及战略合作伙伴等,使采购人切实感受到供应商给予政府采购的价格优惠;二是对通用类项目试行批量归集采购,实现规模效应,降低采购价格;三是增加价格因素在采购项目评审中的权重,如货物、工程、服务类项目价格权重分别不得低于30%、40%和20%;四是对自行采购项目需将采购结果进行公示,包括预算金额、项目主要内容、成交供应商征集筛选情况、成交供应商名称、成交金额、交货期或完工期等;五是对竞价采购项目不允许指定品牌型号,确保充分竞争;六是对采购价高于市场价且明显不合理的项目,应当依法终止并予以撤销。

  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对政府采购招标文件编制的合理性和公平公正性有哪些具体要求?

  答:《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对招标文件的禁止性条款作了详细的规定,如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业绩经验、经营网点、现场踏勘等条件不得作为合格供应商资质条款;招标文件不得设置与项目等级不相适应的资质要求,不能标明特定供应商或者产品,不得指定品牌或者原产地,不允许制造商对某个项目特定授权;不能根据某个企业或者品牌的产品说明书或技术指标编制采购需求参数等。通过此禁止性条款,使深圳政府采购市场能营造出公平竞争的环境。

  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对"评定分离"制度有何细化规定?

  答:从五个方面作了规定:一是对"评标定标分离原则"进行了释义;二是对评委会组成区别对待,适用评定分离的采购项目,评审委员会不再有采购人代表,全部由评审专家组成;非评定分离项目采购人代表可参与评审;三是明确了适用评定分离的三种评审方法,包括综合评分法、最低价法和定性评审法,需要强调的是,定性评审法是实施细则的一个亮点,只适用于评定分离项目,由评委会对各投标文件的优点、缺陷、问题以及签订合同前应注意和澄清的事项进行说明,形成评审报告,由采购人做出选择;四是对采购人的定标方式进行了规定,采购人可选择自定法、抽签法或竞价法确定中标供应商,定标方式应当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五是规定了采购结果确定或确认的时限,评定分离项目自评审结束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交采购人,采购人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确定中标供应商;非评定分离项目在评委会确定中标供应商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将中标结果送交采购人,采购人自收到中标结果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予以确认。

  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预选采购制度解决了政府采购的哪些问题?对预选供应商如何加强管理?

  答:预选采购主要针对通用类采购项目,如目前的协议供货、定点采购、预选供应商制度、商场供货、战略合作伙伴制度等。深圳预选采购制度内容丰富,且根据实际情况不断改进,主要解决的是"效率"和"价格"两个核心问题。例如,协议供货、定点采购在解决效率问题方面较为突出,而商场供货在解决价格方面更显优势,战略合作伙伴则在效率和价格方面都独占鳌头,但该类项目目前仍处于试点阶段,将根据试点经验逐步推广。

  关于预选供应商的管理,《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明确了要建立预选供应商遴选和退出机制,意味着入围预选库的供应商并不是只进不出,而是采取动态监管,由政府集中采购机构通过建立预选供应商分级分类管理、考核、奖惩以及诚信档案等管理制度,加强对预选供应商履约情况、服务质量和价格水平等方面的管理,主管部门会同政府集中采购机构不定期进行履约检查,发现违法违规的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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