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政府采购市场信息公告管理暂行规定
作者:青岛市财政局 发布于:2007-03-27 16:54:00 来源:青岛政府采购
第一条 为了加强政府采购市场管理,规范政府采购信息公告行为,提高政府采购活动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政府采购信息,是指规范政府采购活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反映政府采购活动状况的数据和资料的总称。
第三条 青岛市财政部门负责政府采购市场信息公告活动的监督、检查和管理,确定我市政府采购市场信息公告的范围、内容和指定我市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
第四条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应当遵循信息发布及时、内容规范统一、渠道相对集中,便于获得查找的原则。
第五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公告政府采购信息。
第六条 政府采购信息应当在青岛市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青岛市政府采购市场统一办理政府采购信息发布事宜。
第七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供应商的商业秘密,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予保密的政府采购信息以外,下列政府采购信息必须公告:
(一)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二)青岛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三)政府采购招标业务代理机构名录;
(四)采购信息,包括采购公告、邀请招标资格预审公告、中标公告、成交结果及其更正事项等;
(五)政府采购信息发布指定媒体名单、联系电话等;
(六)受理政府采购投诉的联系方式及投诉处理决定;
(七)财政部门对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结果;
(八)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十)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公告的其他政府采购信息;
第八条 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信息由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报青岛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办公室备案后统一在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上公告。
第九条 公告政府采购信息必须做到内容真实、准确可靠,不得有虚假和误导性陈述,不得遗漏依法必须公告的事项。
第十条 政府采购信息应当在以下媒体或媒介公告:
(一)青岛市政府采购网站;
(二)《青岛财经日报》政府采购专栏;
(三)青岛市政府采购市场电子显示屏;
(四)青岛市政府采购市场微机查询台;
第十一条 在各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上分别公告同一政府采购信息的,内容必须保持一致。内容不一致的,以在青岛市政府采购网站上公告的内容为准,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 同一政府采购信息在不同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上的公告时间不一致的,以在青岛市政府采购网站上公告的时间为政府采购当事人对该信息应当知道的时间和公告时间。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政府采购信息发布活动不符合本规定的,有权向青岛市财政部门控告和检举,青岛市财政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青岛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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