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政府采购网站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菏泽市财政局 发布于:2007-03-27 17:01:00 来源:菏泽政府采购
第一条 为加强菏泽政府采购网站(域名:WWW.HZZFCG.GOV.CN;网络实名:菏泽政府采购)的管理工作,确保菏泽政府采购网站系统的稳定运行和信息的准确、及时和安全,充分发挥对外宣传的窗口作用,特制定《菏泽政府采购网站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条 菏泽政府采购网站由菏泽市政府集中招标采购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主办;由菏泽市财政局信息中心提供技术支持;由中心综合科负责日常信息发布和日常信息维护。
第三条 菏泽政府采购网站的主要任务是:宣传国家、省、市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政策;发布政府采购公告(预告)及中标公告;公布中心规章制度;介绍政府采购最新动态及政府采购程序;搜集整理供应商及服务对象意见和建议;加强省、市政府采购部门之间的信息沟通和交流。
第四条 菏泽政府采购网站必须遵守国家有关信息网站建设的各项法规,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五条 菏泽政府采购网站实行统一管理、分工负责。1、菏泽市财政局信息中心负责菏泽政府采购网站的设计、开发、技术服务工作;负责信息管理员技术培训工作;搞好网络线路维护等工作,确保菏泽政府采购网站运行良好。2、中心综合科负责网站日常信息编辑、审核和上网发布工作;负责整个网站的日常信息维护工作。3、中心业务科、结算科提供需上网发布的信息。
第六条 为保证菏泽政府采购网站的信息及时更新,中心各科室由向菏泽政府采购网站提供信息的义务,并对完善和改进网站建设提出意见或建议。
第七条 通过菏泽政府采购网站发布的信息,要经中心领导审核批准后,才予以发布。
第八条 发布的信息要用词准确、字体规范;内容和格式要符合《山东省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
第九条 菏泽政府采购网站是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和对外宣传的窗口,保密工作非常重要。信息管理员不得利用网站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机密和企业商业秘密等非法活动;不得制作、复制和传播有碍社会治安的信息。
第十条 信息管理员对自己的密码负有保密责任,不得将密码泄漏或提供给别人使用;一旦密码泄漏或被别人窃取,应及时对密码进行修改。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菏泽市政府集中招标采购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制订之日起执行。
二○○五年七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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