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政府集中招标采购服务中心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发布暂行规定
作者:菏泽市财政局 发布于:2007-03-27 17:04:00 来源:菏泽政府采购
为了规范政府采购信息公告行为,提高政府采购活动的透明度,充分体现公开原则,促进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对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发布规定如下:
一、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的管理工作由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综合科负责,内容包括菏泽政府采购网站的维护、与《牡丹晚报》的联系协调、公告范围和公告内容的审核等。
二、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的格式和内容
(一)公开招标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2、招标项目的名称、用途、数量、简要技术要求或者招标项目的性质;
3、供应商资格要求;
4、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及招标文件售价;
5、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
6、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二)邀请招标资格预审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2、招标项目的名称、用途、数量、简要技术要求或招标项目的性质;
3、供应商资格要求;
4、提交资格申请及证明材料的截止时间及资格审查日期;
5、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三)中标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2、采购项目的名称、用途、数量、简要技术要求及合同履行日期;
3、定标日期;
4、本项目招标公告日期(注明招标文件编号);
5、中标供应商名称和中标金额;
6、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7、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四)采购信息更正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2、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及首次公告日期;
3、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
4、采购项目联系人和电话。
(五)供应商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公告,应当包括当事人名称、事由、处理机关和处理结果等内容。
(六)投诉处理决定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名称;
2、采购项目名称及采购日期;
3、投诉人名称及投诉事项;
4、投诉处理机关名称;
5、处理决定的主要内容。
三、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发布程序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内容由政府采购办公室和中心业务科按照规定的文本格式提供,综合科审核,报分管领导审批后发布。其中: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集中采购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财政部门受理政府采购投诉的联系方式及投诉处理决定,财政部门对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结果,供应商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等项内容由政府采购办公室草拟,中心业务科协助;招标信息,包括公开招标公告、邀请招标资格预审公告、中标公告、成交结果及其更正事项等项内容由中心业务科草拟。
四、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的时限要求
综合科在收到业务科草拟的公告信息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上网发布,2个工作日内在牡丹晚报发布。
五、生效时间
本规定自二○○六年一月一日起试行。
二○○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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