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省级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体现政府采购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政府采购目的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办法》、《青海省政府采购暂行办法》、《青海省省级政府采购实施细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第三条 省政府采购服务中心为政府集中采购的招标人,供应商为投标人。
第四条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招标人(或者代理机构,下同)必须在《中国财经报》、《青海日报》上发布招标通告,同时也可在省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规定的其他报刊和信息网络上发布。
第五条 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书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等信息;
(二)标的的名称、用途、数量和交货日期;
(三)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和评标办法;
(四)提交投标文件的方式、地点和截止时间;
(五)开标、评标、定标的日程和评标方法;
(六)标的名称、数量、技术参数和报价方式要求;
(七)投标人的有关资格和资信证明文件;
(八)投标保证金的要求;
(九)交货、竣工或者提供服务的时间;
(十)政府采购合同的主要条款及订立方式;
(十一)政府采购合同的特殊条款;
(十二)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规定的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第六条 招标人在报经政府采购办公室同意后,可以委托政府采购业务代理中介机构办理招标业务。
第七条 招标主要采用以下方法评标:
(一)综合打分评价法。即由招标人制定评标因素(如价格、质量、信誉、服务等)和相应的加权分值;评标小组每位成员分别对每个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进行综合评价、打分;汇总计算评标委员会对每个投标人的打分,给出每个投标人的分值。
(二)最低投标竟价法。是指所有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中,报价最低的投标人即为中标人。此种办法适用于标的物技术欲望不高且与其他物品关联度不强的招标。
(三)最低评标价法。包括寿命周期成本评标法、成本折算法等,或将两种以上评标方法综合使用。
第八条 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供应商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的投标人等方面的内容。
第九条
开标前,招标人和有关工作人员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人数以及与招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第十条
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的合理时间;自招标文件发出至投标截止日,不得少于20天。
第十一条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时,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供应商。
第十二条
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密封的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对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三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通告或者投标邀请函确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进行。
第十四条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在公证机关或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下进行。招标人、所有投标人、评标小组成员和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的代表参加开标会,
第十五条
开标时,由投标人代表检查各自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或由公证机关检查;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主要内容。
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十六条
评标小组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小组由招标人从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确认的专家名册中随机抽取产生。
第十七条
评标小组负责审查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并作出评价。评标小组认为必要时,可向投标人进行质疑。评标小组有权决定全部或部分废标。
全部投标报价均超出标底或预算时,评标小组有权决定全部废标或要求全部投标人重新报价,并报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十八条
中标人确定后,由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中标人均具有法律效力。
第十九条 招标人完成每次招标活动后应当如实填写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总结。主要内容包括:
1、招标通告刊登的、购买招标文件的供应商名单;
2、开标的日期和地点;
3、投标人签到名单;
4、唱标价记录;
5、投标报价;
6、评标方法;
7、评标小组意见;
8、招标结果。
第二十条
所有投标文件的正本、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总结由招标人妥善保管,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可随时抽查。
第二十一条 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200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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