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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省级政府采购资金支(拨)付管理暂行规定

作者:青海省财政厅 发布于:2007-03-29 17:04:00 来源:中国青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资金的拨付管理,根据《青海省省级政府采购实施细则》的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政府采购资金包括财政性资金和其他资金。财政性资金是指预算内和预算外资金;其他资金是指单位自有资金和以政府信誉担保的国内外贷款。
  第三条 省财政厅国库处负责统一办理政府采购资金的拨付。其拨款的原则是:
  (一)根据省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提出的政府采购资金支付申请,及时审核拨付资金。
  (二)不改变预算单位原预算级次、资金使用权和财务会计管理权。
  (三)不办理无预算、无计划或超预算一(计划)一的资金拨付。
  第四条
  政府采购资金的拨付方式分为直接支付和授权支付。实行集中采购的,通过财政政府采购帐户将资金直接拨付给供应商;实行分散采购的,将资金拨付给预算单位,财政授权其支付给供应商。

第二章 资金的申请与拨付
  
  第五条省财政厅在商业银行设立政府采购资金帐户用于反映政府采购资金的收付活动。其他任何部门都不得自行开设政府采购资金帐户。
  
  预算单位年度政府采购预算(计划)下达后(包括预算执行中追加的政府采购资金),属于财政性资金安排的,省财政厅接一单位、资金性质、预算科目将集中采购资金划入政府采购资金帐户;单位用其他资金安排的,在集中采购计划下达前,预算单位应全额划入政府采购资金帐户一。
  
  政府采购过程中,因特殊情况导致采购资金增加的部分,由财政和预算单位控确定的比例及时补缴到政府采购资金帐户。

  第六条 政府采购项目经验收合格后,按以下程序办理资金拨付
  
  属于集中采购的,由省政府采购中心(采购机关)向省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报送《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结算表》(格式附后),经审核无误后,提出集中采购资金支付申请,由国库处核准拨付,并向预算单位开具青海省省级政府采购入帐通知书》(格式附后),据以记帐。
  
  属于分散采购的,由预算单位提出用款申请,经国库处核准,将款项拨给预算单位,并由其支付给供应商。

  第七条
  政府采购资金结余的部分,属于预算资金的,国库处负责直接从政府采购帐户划入省级国库,用于平衡财政预算,并由财政部门预算管理业务处负责调减单位当年预算指标;预算外资金及单位其他资金结余按比例原渠道返回。

  第八条 政府采购活动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者,省财政厅不予拨付资金:
  (一)采购当事人未执行采购计划,改变采购品目,提高采购标准或擅自改变采购方式的;
  (二)采购当事人有意串通,弄虚作假,谋取私利的;
  (三)集中采购项目合同未向采购管理办公室备案、采购结果和备案合同不符及采购合同发生纠纷未解决的;
  (四)供应商未取得由政府采购管理机关颁发资质证明的;
  (五)其他违反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的。

第三章 会计帐务处理
  第九条 财政部门、政府采购资金帐户支付款项时,作如下帐务处理:
  (一)列支时,财政总预算会计记:
  借:预算支出一X类一X款一X项
    贷:国库存款
  (二)政府采购资金帐户收到采购资金时会计记:
  借:银行存款
    贷:暂存款一政府采购款
  (三)政府采购资金帐户支付款项时会计记:
  借:暂存款一政府采购款
    贷:银行存款
  第十条 预算单位将其他资金缴入政府采购资金帐户的帐务处理:
  (一)行政单位记:
    借:暂付款—政府采购款
   贷:银行存款
  (二)事业单位记:
  借:其他应收款一政府采购款
    贷:银行存款
    贷:银行存款率
  第十一条 预算单位根据财政部门开具的《青海省省级政府采购入帐通知书》作如下帐务处理:
  (一)行政单位记:
  借:经费支出一x类x款。
  货:投入经费一x类x款
  (二)事业单位记:)
  借:事业支出一X类X款。
    贷:财政补助收入一x类x款
  (三)属固定资产管理范围的,同时记:
  借:固定资产
      贷:固定基金
  第十二条 使用预算外资金进行政府采购的帐务处理:
  (一)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支付政府采购款项时记:
  借:预算外支出(行政事业支出、专项支出、基金支出、其他支出)
    贷:财政专户存款
  (二)政府采购资金帐户收到采购资金时会计记:
  借:银行存款
    贷:暂存款一政府采购款
  (三)预算单位收到《青海省省级政府采购入帐通知书》作如下帐务处理:
  行政单位记:
  借:经费支出一X类X款
    贷:预算外资金收入
  事业单位记:
  借:事业支出一X类X款
    贷:事业收入
  属固定资产管理范围的,同时记:.
  借:固定资产
    贷:固定基金
  第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所属二级单位和基层单位,其政府采购资金的会计帐务处理,参照上述会计分录按现行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执行。
  第十四条 年度终了,预算单位要将政府采购支出与本单位正常经费支出一并向省财政厅编报决算。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200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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