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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省级政府采购实施细则

作者:青海省财政厅 发布于:2007-03-29 17:25:00 来源:中国青海

  第一条  为加强省级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根据《青海省政府采购暂行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省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简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及其他资金办理的政府采购
  其他资金指自筹的用于政府采购的配套资金、以政府信誉担保的国内外贷款。
  第三条  凡列入政府采购目录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均属政府采购范围。
  第四条  省财政厅是省级政府采购工作的主管部门,内设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履行下列职责:
  (一)草拟政府采购法规草案,制定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监督政府采购法规和政策的执行;
  (二)拟定政府采购目录;
  (三)审核、 编制下达政府采购计划;
  (四)确定、审批供应商、中介代理机构进入省本级政府采购市场的资格;
  (五)统计分析政府采购信息;
  (六)组织培训采购人员;  
  (七)受理政府采购的投诉。
  第五条 省政府采购服务中心(简称采购中心)是省级政府集中采购机关。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采购计划,组织政府集中采购业务;
  (二)代理其他采购机关或采购人委托的采购业务;
  (三)对本级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统计、分析和总结;
  (四)承办由采购管理办公室委托的其他事务。
  第六条  采购中心可将采购的具体事务委托给中介代理机构承办。
  第七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中介代理机构,可以向采购管理办公室申请取得进入省本级政府采购市场的资格:
  (一)经国家有关部门或地方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法人机构;
  (二)熟悉国家有关政府采购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机构的20%以上人员接受过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或其授权机构组织的政府采购业务培训;
  (三)具有采用现代化科学手段完成政府采购代理工作的能力;
  (四)在申请资格前3年内,未发现法人、法人代表、财务主管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八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供应商,可向采购管理办公室申请取得进入政府采购市场的资格: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完备的生产或供货能力;
  (三)良好的资金财务状况;
  (四)完善的售后服务;
  (五)良好的履行合同的记录;
  (六)履行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金义务。
   第九条  政府采购分为集中采购和非集中采购。
   集中采购由政府采购中心或委托有资格的中介组织统一组织采购。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政府采购项目,纳入政府集中采购:
  (一) 单位价格在1万元以上(含1万元)的商品或服务;
  (二) 单位价格在1万元以下,但以采购品目汇总累计价值超过5万元(含5万元)的同类商品或服务;
  (三)价格在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工程项目;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基本建设工程中的设备、材料采购。
  非集中采购,即采购人自行组织采购。一般适用于采购目录范围以外以及采购目录以内单位价格在1万元以下,批量价格不足五万元或其他特殊原因不宜采用集中采购方式的货物、工程或服务。
  非集中采购须经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批准。
  第十条  集中采购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等方式采购。   
  第十一条 
  除本细则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外,达到本细则规定的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应实行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采购方式。
  第十二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经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批准,可采取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采购: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无合格标;
  (二)出现了不可预见的急需,无法按招标方式得到所需的货物、工程或服务;
  (三)供应商准备投标文件需要高额费用;
  (四)对高新技术含量有特别要求的。
  第十三条  采购数量少、价格低且弹性不大的现货经采购管理办公室批准,可以采用询价采购方式。 
  第十四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批准可以采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一) 只能从特定供应商处采购,或供应商拥有专用权,且无其他合适替代的;
  (二) 原采购的后续维修、零配件供应、更换或扩充,必须向原供应商采购的;
  (三) 在原招标目的范围内,补充合同的价格不超过原合同价格50%的工程,必须与原供应商签约的;
  (四) 属于专利、艺术品、独家制造,无其他合适替代标;
  (五) 采购中心有充足理由认为只有从特定供应商处进行采购,才能促进实施相关政策目标的。
  第十五条 
  财政厅根据采购人申报的单位采购预算及编制要求,编制部门政府采购预算。政府采购预算是部门预算的一部分。
  年度中追加预算用于政府采购的也要追加部门政府采购预算。
  第十六条
   采购人根据财政厅批复的年度预算、政府采购目录和政府采购计划编报要求,在预算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向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编报单位年度政府采购计划,同时抄送财政厅部门预算管理处。
  年度中追加预算用于政府采购的,在预算下达后10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向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编报政府采购计划,同时抄送财政厅部门预算管理处。
  第十七条 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收到各单位上报的单位年度政府采购计划,
   批复分散采购计划;按采购品目审核、汇编集中采购计划, 分批下达给采购中心组织采购。
  第十八条
  采购人需调整采购计划的,要及时向采购管理办公室报送书面报告,详细说明调整的理由、内容以及资金来源。
  第十九条
  采购中心根据下达的集中采购计划组织采购,严格按照已定采购方式的程序和要求操作,如果确有必要改变采购方式,必须报采购管理办公室批准。
  第二十条
  采购合同生效后,采购中心要组织履约验收小组,监督合同的履行,按合同条款进行分期或全面验收。验收合格后,验收小组须在验收文书上签证,并报采购管理办公室。
  验收小组应包括集中采购机关、采购人、以及采购项目评审专家等有关成员。
  第二十一条 
  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根据有关规定和采购合同对采购活动和验收文书审核,符合规定的,及时将资金直接拨付供应商。
  第二十二条 财政厅设立政府采购资金专户,专门办理政府采购资金的直接收付。
  第二十三条 
  经批准的分散采购,属财政性资金安排的,财政厅将资金拨付给采购人,由采购人支付给供应商。
  第二十四条  通过实施政府采购活动节约的资金,不再拨给采购人。
  第二十五条 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对政府采购活动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政府采购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二)政府采购计划的执行情况;
  (三)采购方式和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四)采购合同的履行情况。
  第二十六条 
  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发现正在进行的政府采购严重违反规定,可能给国家、社会公众和当事人利益造成损害或导致采购无效的,责令采购机关停止采购,并及时做出处理。
  第二十七条 
  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发现采购机关、中介代理机构或供应商违反政府采购规定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宣告采购无效、取消中介代理机构和供应商进入省级政府采购市场的资格。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政府采购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控告和检举。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施行。

200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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