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省级政府采购咨询专家管理办法
作者:青海省财政厅 发布于:2007-03-29 17:37:00 来源:中国青海
第一条
为了做好省级政府采购咨询专家(以下简称政府采购专家)的聘请和管理工作,确保省级政府采购的规范运行和廉洁、高效,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采购专家聘用条件:
(一)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六年并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
(二)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并具有与招标项目相关的实践经验;
(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第三条 政府采购专家的聘请和续聘:
(一)符合本法第二条所列条件的专家,可以向青海省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自荐,也可以由所在单位或有关专家推荐;
(二)对经省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审核具备相应资格的专家,办理聘请手续,发给《青海省省级政府采购咨询专家证书》;
(三)对已聘用的省级政府采购专家,每两年验证复审一次,符合条件并有需要继续聘请的,可办理续聘;
第四条 《青海省省级政府采购咨询专家证书》只作为持证人参加省级政府采购活动的凭证。
获得省级政府采购专家资格的人员,方可担任有关评标委员会成员。政府采购专家应依据自己的学识和能力,只接受并提供自己熟悉的专业、能够胜任的项目开展评审、咨询服务工作。
第五条 政府采购专家的权利和义务:
1、可获得省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提供的有关信息资料。
2、向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提供咨询或建议。
3、信守政府采购“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以科学、诚实、客观的态度进行评标活动,不受任何采购机构、用户单位、供应商或其他机构、个人的干扰,根据自己的学识和能力独立、负责地提出评审意见。
4、不得参与同自己有利害关系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活动,受到邀请的,应主动提出回避;事先不知情而参与的,获悉情况后应立即申请退出。
5、接受评标邀请后,不得无故缺席。
6、遵守保密制度,不得向他人透露评标情况。
第六条 省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委托省政府采购服务中心建立省级政府采购专家库。
第七条
省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对省级政府采购专家实施考核,对专家评标情况进行登记,对有关单位的意见、反映进行记录和核实。
第八条
省政府采购服务中心对受聘参加项目咨询、评审的专家,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评审工作实际情况,付给一定数额的报酬。
第九条 政府采购专家有下列情行之一,省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将取消其专家资格,收回聘书:
(一) 业务不熟悉,不能履行专家职责的;
(二)故意损害采购机构、用户单位和供应商正当权益的;
(三)违反有关廉洁自律的规定,私下接触参与竞争的供应商或者收受有关业务单位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四)违反规定向他人透露有关项目评标情况或者其他信息的;
(五)从事有损政府采购形象的其他活动的。
第十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00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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