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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市级政府采购运行规程暂行规定

作者:鄂尔多斯市财政局 发布于:2007-03-30 11:31:00 来源:鄂尔多斯政府采购

  为了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鄂尔多斯市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运行规程。

  一、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
  
                  ㈠在编制部门预算时,各部门、单位要按照市本级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和《政府采购品目分类表》的品目名称、类别顺序,编制全面、详细的年度政府采购预算;政府采购预算的预算价格按市场平均价格填列;
  
                  ㈡采购单位应按照财政部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的要求及核定的年度收支预算(包括财政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其他资金)确定本单位政府采购预算;不得编制资金来源未落实的政府采购预算;要遵循不指定货物品牌的原则,按照市政府及财政部门有关配备规定和标准确定采购标准,不得超标准安排采购预算;
  
                  ㈢采购单位的政府采购预算按隶属关系进行编报,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市财政局审核汇总形成市级年度政府采购预算(草案);经法定程序批准后形成的市级年度政府采购预算,随同部门预算一并批复下达到部门、单位,同时将批复的年度政府采购预算抄采管机构备案;
                ㈣使用财政性资金实行政府采购应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㈤属于追加预算的采购项目,应及时按规定的程序和权限报经批准后实施政府采购。

  二、政府采购计划的编报、审核
  
                  ㈠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根据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和政府采购预算,认真组织编制年度政府采购计划,经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后下达执行;
  
                  ㈡采购单位根据年度政府采购计划、季度分月用款计划和采购需求,合理确定政府采购实施进度,在每个月20日,编制本单位下月的《政府采购分月计划申报表》,报主管部门审核,主管部门于该月25日(节假日顺延,下同)前将下月的本部门《政府采购分月计划汇总申报表》(附下属单位政府采购分月计划申报表)报至市财政局有关业务科室审核;
                ㈢市财政局有关业务科室于每月5日前,将审核后的本月《政府采购分月计划申报表》集中送至采管机构审核;
                ㈣经审核,如发现下列情况的,退回重新填报:①未按年初核定预算价格填报的,②采购预算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一般价格的。
                ㈤超过送审期限的,自动转入下期执行。
                 ㈥《政府采购分月计划申报表》应按集中采购类与非集中采购类分别填列。集中采购应按《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政府采购品目分类表》分类填列,不同类别的项目不能填列在同一张表格内。
                ㈦属于追加预算的采购项目,也应按政府采购分月计划执行。

                三、政府采购采购资金的落实
  
                按照“先落实资金,后组织采购”的原则,采购单位要将报送的《政府采购分月计划申报表》内所需预算内、外资金数额列入《预算单位分月用款计划表》,两表同时报送市财政局有关业务口审核。
                四、政府采购任务的下达和委托
  
                  ㈠采管机构对经市财政局有关业务科室审核的《采购单位采购分月计划申报表》和《预算单位分月用款计划表》进行审核,对采购资金落实的采购项目进行整理、分类、汇总,形成若干政府采购项目,然后下达政府采购任务委托通知书;
  
                  ㈡对公开招标的采购项目,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招标采购代理机构拟订招标方案;对要求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政府采购方式的集中采购项目和分散采购项目,分别由集中采购机构、采购单位(或采购单位委托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拟订具体采购方案;采购方案报采管机构备案后实施。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政府采购方式的,报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批准。

                五、政府采购方式及其程序
                集中采购机构、采购代理机构、采购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政府采购方式及其程序进行政府采购的操作。
  ㈠实行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⒈编制招标文件并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⒉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收到招标文件7个工作日内如无异议可发布招标通告;
  ⒊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⒋举行有关招标会议;
  ⒌接收投标;
  ⒍组建评标委员会
  ⒎举行开标会议;
  ⒏评标并确定中标人;
  ⒐签定合同等。
  ㈡邀请招标:
  实行邀请招标方式的,应符合以下条款:
  ⒈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采购的;
  ⒉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实行邀请招标方式的,采购人应当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通过随机方式选择3家以上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
  ㈢竞争性谈判:
  实行竞争性谈判方式的,应符合以下条款:
  ⒈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⒉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⒊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⒋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实行竞争性谈判方式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⒈成立谈判小组。谈判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3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⒉制定谈判文件。谈判文件应当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合同草案的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
  
  ⒊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谈判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并向其提供谈判文件。
  
  ⒋谈判。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在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⒌确定成交供应商。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底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㈣单一来源采购:
  实行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应符合以下条款:
  ⒈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⒉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⒊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实行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采购人与供应商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的原则,在保证采购项目质量和双方商定合理价格的基础上进行采购。

  ㈤询价采购;
  实行询价采购方式的,应符合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
  实行询价采购方式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⒈成立询价小组。询价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询价小组应对采购项目的价格构成和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作出规定。
  
  ⒉确定被询价的供应商名单。询价小组根据采购需求,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3家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询价通知书让其报价。

  ⒊询价。询价小组要求被询价的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
  
  ⒋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被询价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参加政府采购项目评审的专家,从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建立的专家库中,按规定随机抽取产生。

  六、政府采购合同的签订
  
  采购代理机构执行了规定的政府采购方式及其程序结束,会同采购单位向市财政局采管机构提交《采购代理机构报告单》,并经公示无误后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由采购单位或由采购单位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与供应商签订。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合同的,应当提交采购单位的授权委托书,作为合同附件。采购单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起30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单位需要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签订补充合同之前,应按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七、采购项目的验收
  
  政府采购项目必须按合同约定由采购单位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组织验收。大型或者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专业质量检测机构进行质量验收。验收方成员必须在相关验收单证上签字,并加盖单位的公章后交有关各方,作为会计核算、财产管理及资金领拨、支付的依据。

  八、政府采购资金的审批、支付

  采购结束后,属于单位预算内的采购项目,由供应商持采购合同、发票、中标通知书、验收凭证、检测机构证明等及其复印件直接到市国库集中支付中心办理支付;属于追加预算的采购项目,采购单位提交《政府采购资金审批表》及有关资料,由采管机构审核后办理有关手续,然后移送市国库集中支付中心,市国库集中支付中心依据《政府采购资金审批表》及相关采购资料向供应商直接办理支付。
  政府采购资金的支付,应当按照先支付自筹资金、预算外资金、后支付预算内资金的次序进行。

  九、其它
  年度终了,集中采购机构、主管部门和采购单位应对当年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分析总结,并将总结材料报送市财政局有关业务科室和采管机构。

  十、附则
  ⒈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均以本办法为准。  
  ⒉本规定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⒊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0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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