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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鄂尔多斯市财政局 发布于:2007-03-30 12:39:00 来源:鄂尔多斯政府采购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实现政府采购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提高透明度,规范并统一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发布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鄂尔多斯市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采购信息,是指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以及反映政府采购活动状况和数据的总称。
  三条
  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市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的监督管理工作,旗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按照相对集中、受众分布合理的原则,指定发布政府采购信息的报刊和网络等媒介。旗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指定本地的发布政府采购信息的报刊和网络等媒介。
  各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媒介,应报上一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五条 各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公告媒介,原则上应当免费刊登和发布政府采购信息。
  第六条 凡提供给指定媒介公开披露的政府采购信息,均应加盖单位公章,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可靠。
                  
  第二章 信息公告管理
                  
  第七条 以下政府采购信息应当在指定媒体进行公告:
  ㈠人大、政府或财政部门制定颁布的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
  ㈡政府采购目录
  ㈢采购需求信息,包括招标公告、竞争性谈判公告、询价公告等;
  ㈣资格预审信息,包括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审查通过进入政府采购市场的采购代理机构名录和供应商名录;
  ㈤采购结果信息;
  ㈥违规通报;
  ㈦投诉处理信息;
  ㈧上述信息的变更;
  ㈨按规定应公告的其他信息。
  第八条 资格预审信息应当公告下列事项:
  ㈠资格预审机构;
  ㈡资格预审对象、范围和标准;
  ㈢资格预审所需的相关资料;
  ㈣送审时间、地点、联系方式。
  第九条 采购需求信息应当公告下列事项:
  ㈠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㈡标的名称、用途、数量、基本技术要求和交货日期;
  ㈢开标时间和地点;
  ㈣获取招标(谈判)文件、询价函等的方法、截止日期;
  ㈤对供应商的资格要求和评标方法;
  ㈥投标语言;
  ㈦联系人、地址、邮政编码、电话及传真号码;
  ㈧其他必需载明的事项。
  第十条 中标、成交信息应当公告下列事项;
  ㈠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㈡标的名称、中标或成交金额;
  ㈢首次公告日期、媒介名称;
  ㈣定标地点、日期;
  ㈤中标或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
  ㈥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项目联系人、联系方式。
  第十一条 信息更正公告内容:
  ㈠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㈡标的名称;
  ㈢首次公告日期、修订日期;
  ㈣更正内容;
  ㈤联系人、联系方式。
  第十二条 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必须保证信息公告内容真实,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十三条
  指定媒介应当在收到信息公告文本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布采购信息公告。指定媒介的名称、地址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并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指定媒介发布的采购信息公告内容与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提供的公告文本不一致,并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当及时纠正,重新发布,
  第十五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和监督。
                  
  第三章 信息公告程序
                  
  第十六条
  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发布或出售前(不少于7日),将招标等采购信息经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并备案后,提供给指定媒介公告。
  第十七条
   对发生变更的采购信息,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有责任在开标之前作出相应的修改或澄清,并应当发布信息变更公告。如有必要,延长投标截止日期。
  第十八条
  供应商确定后,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按规定向供应商发出中标或成交通知书,并通知所有未中标或未成交的供应商。同时,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本办法,将中标或成交信息经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并备案后,提供给指定媒介公告。
                  
  第四章 违规处理
                  
  第十九条
  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视情节轻重,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并不予拨付、支付采购资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监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㈠应当发布招标等采购信息公告而不发布的;
  ㈡不在指定媒介发布招标等采购信息公告的;
  ㈢招标等采购信息公告中有关获取招标(或谈判)文件、询价函等的时间和办法规定明显不合理的;
  ㈣招标等采购信息公告中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供应商的;
  ㈤提供虚假的招标等采购信息公告、证明材料的;或招标等采购信息公告含有欺诈内容的;
  ㈥在两个以上媒介发布同一项目的采购信息公告,其内容明显不一致的。
  第二十条 指定媒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造成经济损失的,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情节严重的,取消指定媒介资格:
  ㈠违法收取或变相收取采购信息公告发布费用的;
  ㈡无正当理由拒绝发布招标等采购信息公告的;
  ㈢无正当理由延误招标等采购信息公告发布时间的;
  ㈣名称、地址发生变更后,没有及时公告并备案的;
  ㈤其他违法行为。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干预招标等采购信息公告发布活动,限制采购信息公告的发布地点和发布范围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发布活动不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可以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或举报。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鄂尔多斯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0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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