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监管-政府采购信息网

鄂尔多斯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维修定点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鄂尔多斯市财政局 发布于:2007-03-30 12:47:00 来源:鄂尔多斯政府采购

鄂政办发〔2005〕7号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8号)和有关规定,为了加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维修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确保车辆维修质量,提高政府采购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实行预算管理的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以下统称行政事业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自筹资金为各种公务用车进行维修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维修,是指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的一级、二级维护,大、中、小修理。
      第四条  
  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定点维修工作的日常管理、监督,并以委托书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按照公开招标程序选择若干定点维修企业。定点维修企业须具备政府采购市场的供应商资格条件、及车辆维修企业资质。
  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对中标的维修企业进行审查、公示合格后,发给定点维修企业证书。定点维修企业一年一定。凡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的公务用车维修,必须在确定的定点维修企业进行。
      第五条  市集中采购机构负责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的公务用车定点维修工作的有关执行事宜,并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管。
      第六条  
  依据本办法,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确定的事项,各行政事业单位自主选择定点维修企业并签订公务用车定点维修合同,经市集中采购机构确认,报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七条  公务用车定点维修的基本程序:
     (一)需维修的公务用车,首先由车主单位填写《市级公务用车定点维修委托通知单》(一式五联);会同市集中采购机构、定点维修企业对维修车辆进行技术鉴定,然后填写《市级公务用车定点维修技术鉴定确认单》(一式五联),注明车辆故障原因及状况,拟定具体维修项目。
     (二)《市级公务用车定点维修技术鉴定确认单》,属于单位预算经费维修的项目,由单位审定;属于追加预算经费维修的项目,由市财政局采管机构审定。
     (三)定点维修企业凭《市级公务用车定点维修委托通知单》、《市级公务用车定点维修技术鉴定确认单》进行维修。维修过程中,若发现另需修理的项目,按程序补办审批手续,不得先修后报。
     (四)一次性维修费用在4000(含)元以上的,市集中采购机构会同车主单位、定点维修企业对车辆维修情况进行验收;4000元以下的,市集中采购机构不参与技术鉴定、验收,由车主单位和定点维修企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验收合格后,按照招标确定的优惠价格据实计算维修费用,详细填写《市级公务用车定点维修验收结算单》(一式五联)、以及《预算单位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签章确认,并交定点维修企业。
      (五)车主单位应将维修结算金额列入当月《预算单位分月用款计划表》报审,最迟应在下月列入,以利支付。
      (六)市国库集中支付机构应依据本办法以及招标确定的优惠事项,认真审核公务车辆定点维修单据。
      (七)公务用车维修费用应按月支付,每月一次,不得拖延。
      第八条  
  由于技术、设备等条件限制,确属定点维修企业无法维修的,必须经指定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鉴定、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到其它维修企业维修。否则,不予报支。
  在外地发生故障且预计修理费用4000元(含)以上的,单位应当及时通知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获准后方可维修。在外地发生故障并维修了的车辆,要经指定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鉴定、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否则,不予报支。
      第九条  定点维修企业必须做到:
      (一)热情承接市级单位公务用车维修任务,做到安排优先、质量优良、服务优秀,各项收费不得突破招标确定的优惠价。
     (二)严格执行国家技术监督局《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交通部《汽车维修质量管理办法》及有关车辆维修质量标准、工艺规程等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提供原车生产企业的正品配件,确保维修质量。要建立汽车维修档案,认真记录车辆维修情况。在质量保证期内,因维修质量或配件质量引发的故障或损坏,由承修企业无偿返修。
      (三)定点维修企业实行正当、平等的竞争,认真遵守职业道德和行业规定,严格遵守各项财经纪律,严禁采用不正当手段竞争。
     (四)以原车生产企业正品配件的本地市场平均价格为基础,定点维修企业应当对公务用车维修优惠价格及有关服务做出承诺,并报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备案后执行。定点维修企业应当编制公务用车维修项目价格表册抄送有关单位,并放置在经营场地,以备随时查核。
      (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做出的承诺据实计算工时、费用,严禁虚算工时和擅自提价。
     (六)依据《市级公务用车定点维修委托通知单》、《市级公务用车定点维修技术鉴定确认单》和《市级公务用车定点维修验收结算单》,按单位、车辆牌号逐笔登记车辆维修费用,按月向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报送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维修费用登记表,并抄送市集中采购机构。
      (七)接受并自觉执行本办法,自觉接受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必须做到:
      (一)发扬勤俭节约的精神,加强公务用车的管理,节约经费支出;车辆维修期间,要加强公务用车的调度,确保公务用车;
      (二)维修前,应当提交市国库集中支付机构出具的支付能力证明;当前无支付能力的,应当与定点维修企业签订合同,承付事项。
     (三)自觉地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制度、公务用车定点维修制度和费用结算制度,按规定及时办理公务用车定点维修审核、结算等手续;
     (四)严禁向定点维修企业索要“好处”、“回扣”、“礼品”等维修服务以外的其它服务或物品;严禁要求定点维修企业虚开发票;
      (五)未经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严禁到非定点维修企业修理车辆。
      第十一条  
  定点维修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向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投诉,一经查实,根据情节,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情节严重的,取消定点维修资格、且3年内不得参与各级政府采购活动: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承接市级单位公务用车维修业务的;
      (三)不按工艺规程提供服务、或使用劣质维修材料的;
      (四)车辆维修质量存在严重问题,或保修期内出现维修质量问题拒绝免费维修的;
      (五)不按承诺进行优惠,擅自提高维修价格的;
      (六)为公务用车所属单位虚开发票的;
      (七)拒不接受政府采购有关部门检查,不如实反映情况的;
      (八)其它违规行为。
      第十二条  
  市级单位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及时办理公务用车维修结算、支付手续,或擅自在非定点维修企业维修的,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将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将扣减经费、直接支付给定点维修企业,并予以通报。向维修企业索要回扣、礼品、报销费用,或索取虚开的维修发票的,将依法依规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条  定点维修企业名单、服务承诺等,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要在指定媒体上及时公告。
      第十四条  
  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汽车维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和投诉定点维修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鄂尔多斯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00五三月九日
         
       

               

版权声明:

本网发布内容凡注明来源为政府采购信息网/政府采购信息报的,表明“政府采购信息网/政府采购信息报”拥有其版权或已获得授权,内容形式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如需转载请注明来源于政府采购信息网/政府采购信息报,标注作者,并保持文章的完整性。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

其他来源稿件,本网已标明出处及作者,转载仅为信息分享,如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相关权益人及时与我们联系。

相关新闻
网友评论
  •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