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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工作程序

作者:内蒙古自治区财政 发布于:2007-03-30 13:20:00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政府采购法》,加强政府采购业务基础工作,统一规范全区政府采购业务流程,特制定自治区政府采购工作程序。

一、 制定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每年下半年,自治区财政厅拟定下年度“内蒙古自治区本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各盟市据此并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公布盟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二、 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团体组织要按照同级财政部门关于部门预算编制的统一要求,对各项支出预算作进一步细化,依据公布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编制本部门、本单位政府采购预算,按规定时限报同级财政部门业务主管处(科、股)和政府采购处(科、股)审核汇总,然后随同部门预算一并批复下达各预算部门和单位执行。
凡未编报政府采购预算的部门和单位,财政部门一律不予批复部门预算,不予拨付采购资金;对有意规避政府采购,应当实行政府采购而擅自自行采购的,有关部门要依法予以查处。

三、 编报政府采购计划
各预算部门和单位要根据同级财政部门批复下达的年度收支预算和政府采购预算,按照政府采购项目填报“政府采购计划表”,编制本部门、本单位政府采购计划,并由主管部门负责汇总所属单位的政府采购计划,在收到批复的采购预算一个月内将采购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经财政部门业务主管处(科、股)和政府采购处(科、股)审核后,由政府采购处(科、股)汇总编制年度政府采购计划,下达各部门、各单位执行。
在年度采购预算和计划的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调增或调减)采购预算(计划)和变更采购项目,或上级下达专项资金中有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采购单位要及时补报采购计划,经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业务主管处(科、股)审核后,送政府采购处(科、股)按程序办理采购事宜。

四、 提出采购申请、填报采购清单、归集采购资金
采购单位在每月初将下月需要采购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向同级财政部门政府采购处(科、股)提出采购申请,并列出采购项目清单,填制“政府采购资金来源归集表”。“资金归集表”首先要经同级财政部门业务主管处(科、股)审核资金来源和采购项目并签章,国库处(科、股)据此将采购资金归集“政府采购专户”,然后由政府采购处(科、股)办理采购事宜。在资金归集过程中,属预算内和预算外资金的,由财政国库和财政预算外专户将采购资金划转“政府采购专户”;属自筹资金的,由采购单位通过银行存入“政府采购专户”。国库集中支付试点单位预算内安排的采购资金实行国库直接支付,属预算外、自筹资金按照非试点单位的办法办理。
政府采购资金中含有应由采购单位负担的单位自筹资金或经批准留用的预算外资金的采购项目,采购单位须在采购活动前填报《政府采购分资金来源归集表》,将应分担的资金足额划入政府采购资金专户。未及时足额划入的,不得开展采购业务。

五、 下达政府采购项目批准书
    财政部门政府采购处(科、股)根据采购单位的采购申请和经业务主管处(科、股)、国库处(科、股)审核签章的“资金归集表”,综合考虑采购项目的种类、数量、特点、时间和用户需求等实际情况,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提出采购组织形式、采购方式和资金支付方式的意见和建议,经领导审批后,向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或政府采购招标业务代理机构及采购人下达“政府采购项目批准书”。

六、 协商论证采购项目,签订采购委托代理协议
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或政府采购招标业务代理机构接到“政府采购项目批准书”后,应对采购项目做市场调查,并进行认真分析研究,初步核算单位的采购预算是否充足,采购项目的规格型号、技术指标、质量要求等是否可行。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或政府采购招标业务代理机构应主动与采购单位联系协商,必要时可聘请专家与采购单位一起进行研究论证。按照双方商定的意见,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或政府采购招标业务代理机构与采购单位签订“采购委托代理协议”,明确委托代理事项和双方的权利义务。

七、 组织实施采购活动
1、  编制招标文件和采购方案
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或政府采购招标业务代理机构根据采购项目内容和采购人的需求,编制招标文件和采购方案,并在采购方案实施前报财政部门政府采购处(科、股)备案。
2、发布招标公告
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或政府采购招标业务代理机构根据招标文件拟定招标公告,经财政部门政府采购处(科、股)审核后,在财政部门指定媒体上公告。 
3、组织招标活动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凡采取招标方式进行采购的,应严格按照招投标程序进行。凡采取招标方式以外的竞争性谈判和询价采购等其他方式采购的,供应商的选择应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政府采购供应商中随机抽取,抽取的供应商不得少于三家。政府采购评标小组、谈判小组和询价小组的专家成员应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抽取的专家人数不得少于小组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4、现场监督
对较大的、重要的或有影响的政府采购项目,政府采购处(科、股)必须派人对招投标过程进行现场监督。5、公示结果
中标结果或成交供应商确定后,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或政府采购招标业务代理机构要将中标结果或成交供应商名单进行公示,并在政府采购指定媒体发布中标或成交信息。
6、签订采购合同
采购单位或接受委托的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政府采购招标业务代理机构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采购合同应符合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规定的必备条款,并在采购合同签订后7日内,采购单位将合同副本报同级财政部门政府采购处(科、股)备案。
7、货物验收
采购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对中标供应商提供的货物进行验收,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或政府采购招标业务代理机构应协助采购单位组织验收,大型或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邀请有关专家或国家、自治区认可的质量技术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

八、货款支付
采购人收到货物并验收合格后,由采购人、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或政府采购招标业务代理机构和供应商三方填制“政府采购货物验收单”。采购单位按照采购合同中有关货款支付的约定,填制“政府采购资金直接支付结算单”,并附销售发票复印件、采购合同和货物验收单,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付款。财政部门政府采购处(科、股)根据招标文件、评标报告、采购合同、资金归集情况、货物验收单和销售发票复印件等对“资金结算单”进行审核,签注审核意见并盖章。非国库集中支付试点单位,送交财政部门国库处(科、股)审核后,将采购资金直接支付供应商;国库集中支付试点单位送国库收付中心审核后,将预算内安排的采购资金直接支付供应商,预算外和自筹采购资金由国库处(科、股)审核并与预算内采购资金进行衔接后支付。
如在采购过程中,采购金额超过归集资金,由采购单位将超支资金及时足额划入政府采购资金专户。未及时足额划入资金的,国库不予拨款。
政府集中采购资金原则上由财政直接支付供应商,如因特殊情况需由采购单位支付的,财政部门应将采购资金拨付采购单位,由采购单位支付供应商。较大的分散采购项目,采购单位应将采购资金使用情况报同级财政部门政府采购处(科、股)备案。

九、 文件资料归档
采购项目完成后,采购项目负责人应将该项目的所有文件资料进行整理归档。归档内容包括:单位采购申请、资金归集表、文件批办单、采购项目批准书、备案的招标文件、招标公告、采购合同副本、货物验收单、发票复印件、资金结算单等。所有文件资料按采购项目分卷按年度归档,以反映采购项目组织实施和资金管理的全过程。

十、 监督检查
各级财政、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对政府采购活动及整个工作程序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确保政府采购工作规范运行。

二○○四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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