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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政府采购中心采购业务询问、质疑处理暂行办法

作者:内蒙古自治区财政 发布于:2007-03-30 13:28:00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为及时有效处理采购人、供应商提出的询问、质疑事项,维护采购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中心的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中心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中心对采购当事人及相关方询问、质疑事项的处理,对质疑答复不满意提出投诉的事项,由自治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处理。采购中心综合处为处理询问、质疑的责任部门,其他业务处及相关采购项目责任人要积极配合,做好与本处业务有关的询问和质疑的接受和处理工作。
    一、询问答复
    采购人、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享有询问的权利。采购事项包括采购对象、采购标准、供应商所需的特定条件、实行的采购方式、采购程序、采购结果等。相关处室或项目责任人在接到有关方面来电、来人询问、咨询时,应当及时做出答复;当时难以答复或解答的问题,可请示处室负责人和中心分管领导后再作答复,不得随意敷衍。以下采购保密事项,严禁对外透露:
    1、项目预算;
    2、项目标底;
    3、购买招标文件的供应商名单;
    4、评标机构和监督人员名单;
    5、未公告的采购结果;
    6、不得公开的供应商报价;
    7、其他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事项。

    二、质疑处理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采购中心提出质疑。本中心只接受在法律规定有效期内的供应商对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书面形式的质疑。综合处在接到质疑材料后,要及时向相关业务处及部门了解所质疑问题的有关情况,在法定时间和权限范围内对其进行必要的解释和说明。具体程序如下:
    1、接到质疑时须填写《质疑反馈登记表》;
    2、组织人员就质疑的内容展开调查,确定质疑是否有效;在处理质疑事项期间,可视具体情况通知采购项目责任人暂停采购活动。
    确定为无效质疑的,综合处要在《质疑反馈登记表》处理意见栏中注明。同时将调查意见反馈质疑方。                            
    确定为有效质疑的,综合处在处理意见栏提出处理建议,报分管领导确定处理方式;对重大问题的质疑,综合处将最终处理建议上报中心主任决定答复内容和方式。
    3、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无论是有效质疑还是无效质疑),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方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得违背保密原则。  
    4、被质疑处室或个人要根据处理意见进行相应整改,综合处负责对整改措施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5、质疑过程形成的所有文字、音像或其他介质材料均应留存;中心档案管理人员应对其进行编号,并按档案管理规定进行立卷、归档。

    三、有关要求
    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全体人员要从保证采购活动正常进行、树立中心良好的窗口形象、保护供应商合法权益的高度认识询问和质疑问题,及时、准确、实事求是地做好答复工作,对供应商提出的不够合理的问题,也要耐心、细致地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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