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本级政府采购管理实施细则
内财购[2002]250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自治区本级政府采购管理,建立规范的政府采购运行机制,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和《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政府采购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有政府采购活动的自治区本级国家机关、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含直属单位,简称“区直单位”,下同)。有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自治区本级政府采购是指区直单位按照政府采购制度规定的范围、方式和程序,使用本级预算安排的财政性资金(预算资金和预算外资金)以及与财政性资金相配套的单位其它资金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采购单位,是指政府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最终用户。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五条自治区本级政府采购组织机构包括政府采购管理机构、政府采购集中采购机关和非集中采购机关。集中采购机关和非集中采购机关统称采购机关。
第六条自治区财政厅是本级政府采购的主管机关,负责政府采购的政策制定和监督管理,但不参与和干涉政府采购中的商业活动。主要职责是:制定政府采购政策和规章;研究确定政府采购的中长期计划;管理和监督政府采购活动;组织政府采购业务培训;审查进入政府采购市场的供应商资格;审批社会中介机构取得政府采购业务的代理资格;确定并调整集中采购目录;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和政府采购计划;建立自治区政府采购专家信息库;收集、发布和统计政府采购信息;受理政府采购活动中的投诉事项;办理其他有关政府采购的事务。
第七条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是自治区本级政府采购的集中采购机关,负责执行自治区本级年度集中采购计划。主要职责是:组织实施集中采购,即纳入集中采购品目的采购活动;组织由财政拨款的大型政府采购活动;受采购单位委托,代其组织采购事宜;负责编制自治区本级集中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报表;办理自治区财政厅交办的其他政府采购事项。
第八条区直单位是政府采购非集中采购机关。主要职责是:负责本单位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的编制;负责填报集中采购项目清单及申报集中采购事项;组织实施集中采购品目以外的分散采购活动;负责编报分散采购的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报表。区直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政府采购事务,并将政府采购联络人名单报自治区财政厅备案。
第三章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
第九条自治区本级政府采购组织形式分为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集中采购,是指由集中采购机关根据自治区财政厅确定的集中采购品目并按照政府采购制度规定组织的采购活动。分散采购,是指由非集中采购机关按照政府采购制度规定,组织采购除集中采购品目以外的其它项目的采购活动(含零星采购)。包括一级预算单位组织本部门(或本系统)的统一采购活动。因特殊原因需由非集中采购机关组织采购已列入集中采购品目目录的项目,经自治区财政厅批准,可由非集中采购机关组织采购。
第十条自治区本级集中采购品目由自治区财政厅根据政府采购品目的额度和规模另行公布。
第十一条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事务可以委托具备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承办。
第十二条非集中采购机关之间在实施分散采购时可以组织联合采购。
第四章政府采购程序
第十三条自治区本级政府采购程序包括:编制和批准政府采购预算(部门预算的组成部分);制定政府采购计划,按照规定的集中采购品目和分散采购品目确定政府采购的组织形式(集中或分散采购);确定并执行采购方式;签订和履行采购合同;验收和结算等。
第十四条区直单位在编制部门预算时,应按自治区财政厅规定的内容和格式编制政府采购预算表,报一级预算单位审核汇总后,提交自治区财政厅审批。
第十五条自治区财政厅根据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编制自治区本级政府采购计划,并在部门预算批复后下达给区直一级预算单位。
政府采购计划主要内容包括:集中采购项目、采购方式、采购时间、资金支付办法等。
第十六条集中采购应当遵循下列基本程序:
(一)编制、审批政府采购预算;
(二)编制并批复政府采购计划;
(三)填报《政府采购项目清单》。区直一级预算单位接到自治区财政厅下达的政府采购计划后,在30日内组织所属各单位填制已列入自治区本级集中采购品目的《政府采购项目清单》,审核汇总后,提交给自治区财政厅。一级预算单位提交的《政府采购项目清单》原则上不能指定唯一品牌,特殊情况须经自治区财政厅批准。同一预算年度内,同一采购机关原则上不能重复申报采购同一品目。
(四)集中采购机关制定采购实施方案,按规定组织实施采购活动。在制定采购实施方案过程中,对《政府采购项目清单》中超预算的采购项目,集中采购机关可以根据市场调查了解的该项目平均市场价格,商采购单位减少采购数量或降低配置等,使该项目不超预算;对《政府采购项目清单》中规格型号、技术参数等填写不规范的项目,由集中采购机关商采购单位更正。集中采购机关确定采购方案后,一般不允许采购单位作任何更改,特别是不能更改商品的品牌及规格型号。采购单位要派专人自始至终参加整个采购活动,负责采购文件的确认,有权参与评标。
(五)确定中标人。集中采购机关对评标委员会(或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推荐的中标候选人进行认真复核,并按是否评标委员会大多数推荐为第一中标候选人、是否价格性能比最优、是否满足采购单位工作需要等方面出具复核意见提出中标人名单,报自治区财政厅备案。
(六)签订合同及验收工作。确定中标人后,由集中采购机关或组织采购单位与中标人签订采购合同,协助采购单位完成验收工作。
(七)政府采购资金的汇集和支付申请。具体操作按自治区财政厅内财库[2002]138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分散采购的操作程序由采购单位按财政部《政府采购运行规程暂行规定》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区直一级预算单位可以比照集中采购程序,本着有利于操作,有利于形成规模采购的原则,将分散于二级或基层单位的分散采购项目汇总由一级预算单位统一采购。一级预算单位应加强对二级或基层单位分散采购活动的管理和监督。
自治区垂直管理的部门分散采购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章政府采购方式
第十八条政府采购(包括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应当采用以下采购方式:
(一)公开招标采购;
(二)邀请招标采购;
(三)竞争性谈判采购;
(四)询价采购;
(五)单一来源采购。
公开招标采购是指采购机关或其委托的政府采购业务代理中介机构(统称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投标的采购方式。
邀请招标采购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五家以上特定的供应商投标的采购方式。
竞争性谈判采购是指采购机关直接邀请三家以上的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的采购方式。
询价采购是指采购机关对三家以上的供应商提供的报价进行比较,以确保价格具有竞争性的采购方式。
单一来源采购是指采购机关向供应商直接购买的采购方式。
第十九条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限额标准(以下简称限额标准)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货物类:单项采购达5万元或年内批量达10万元;
(二)工程类:工程预算规模达20万元;
(三)服务类:采购项目达5万元。
以上限额标准,金额单位以人民币为本位币,数额含本位数。
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采购项目,采购机关应当采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按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提前10个工作日报自治区财政厅批准。
第二十条限额标准以上但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采购项目,经自治区财政厅批准,采购机关可以采用邀请招标采购方式:
(一)具有特殊性,只能向有限范围的供应商采购;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时间长、费用高,不能达到节省资金的目的。
第二十一条实行公开招标方式和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规章规定的程序及要求,编制标书、刊登公告或发招标邀请、接收投标、组织开标、评标和定标,并按规定向自治区财政厅提交采购合同等有关备案文件。
采取邀请招标方式的,采购机关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确定供应商的专业资格条件,通过资格预审方式确定供应商的邀请范围。
第二十二条限额标准以上但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采购项目,经自治区财政厅批准,采购机关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
(二)货物、工程、服务采购项目的技术复杂,或者服务性质特殊,采购机关难以拟订详细规格或确定服务特点;
(三)出于研究、实验、调查或开发的目的;
(四)具有潜在风险并且不能事先计算出总价。
第二十三条采取竞争性谈判方式的,应当遵循下列基本程序:
(一)成立谈判小组。采购机关或中介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组成谈判小组作为竞争性谈判的谈判人。谈判小组成员不得少于3人。
(二)制定谈判文件。谈判人应当事先制定谈判文件,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合同草案的条款以及评标标准等事项。
(三)确定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谈判人根据采购需求确定三个以上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
(四)谈判。在谈判活动中,谈判人所有成员应当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
(五)谈判文件的修改。在谈判过程中,谈判人对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均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六)定标。谈判结束后,谈判人应当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出最后报价,谈判人依据评标标准确定中标供应商。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未中标供应商。
第二十四条限额标准以上但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采购项目,经自治区财政厅批准,采购机关可采用询价采购方式:
(一)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
(二)价格变化的幅度小。
第二十五条采取询价采购方式的,应当遵循下列基本程序:
(一)成立询价小组。采购机关或中介机构应当组成不少于3人的询价小组,作为询价采购的询价人。询价人应当就价格构成和定标标准等事项作出统一规定。
(二)确定供应商名单。询价小组根据采购需求向不少于三家的有关供应商发出询价通知书让其报价。
(三)询价。询价人要求被询价的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
(四)定标。询价人应当根据符合采购需求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中标供应商。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被询价的未中标的投标人。
第二十六条限额标准以上但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采购项目,经自治区财政厅批准,采购机关可以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获得且无其他采购项目替代;
(二)发生了采购机关不可预见并且不可控制的紧急情况,不宜采用其他采购方式;
(三)采购项目有一致性和兼容性的要求,必须继续从原供应商处采购,且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的百分之三十;
(四)从残疾人、慈善机构开办的企业采购;
(五)为实现政府有关政策目标必须从特定供应商处进行采购。
第二十七条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采购机关必须向自治区财政厅提供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说明及文件资料,经审核批准后才能开展采购活动。应当遵守下列基本程序:
(一)确定供应商名单,并掌握供应商的基本情况,形成文件资料。
(二)准备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理由说明材料,包括说明书和相关文件。
(三)将供应商名单及其基本情况材料、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理由说明材料报送自治区财政厅审核。
第六章政府采购合同
第二十八条采购单位和供应商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应当以书面合同方式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内容由采购单位、集中采购机关与供应商平等协商约定,但自治区财政厅作为政府采购管理机构依法规定政府采购合同必需具备的条款,必须在合同中反映。政府采购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应当依照《政府采购合同监督暂行办法》进行,该办法没有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进行。
第二十九条政府采购合同应当由采购单位与中标供应商签订,也可以由采购单位委托上级主管部门或集中采购机关与中标供应商签订,但应当在合同条款中明确各自的责任,包括采购单位负责组织验收的责任。集中采购项目合同原则上应由集中采购机关与中标供应商签订,也可以由集中采购机关会同采购单位(用户)与中标供应商签订。分散采购合同由采购单位(用户)与中标供应商签订。
第三十条政府采购合同内容一经确定,采购机关应将合同草案的有关文件报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财政厅收到合同草案7个工作日后如无异议,采购机关方可签订合同。采购机关在合同签订后7日内将合同副本报自治区财政厅备案。
第三十一条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单位需另行采购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经自治区财政厅同意,在不变更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的采购合同。但补充的合同涉及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第七章验收与付款
第三十二条采购单位或集中采购机关应当依照合同约定,组织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并将验收结果及时报送采购机关。大型或者复杂的政府采购,可以邀请国家认定的质量检测机构负责验收工作。
验收方成员应当在验收书上签署“合格”或“不合格”字样,并签署验收人姓名,以证明验收合格与否,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采购单位与供应商之间,就验收合格与否产生分歧,由采购机关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重新组织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采购机关根据该验收报告裁定验收结果,所发生的费用,由责任方支付。
第三十三条采购单位按照合同约定需要向供应商付款时,应按自治区财政厅有关政府采购资金支付的规定,向自治区财政厅提交拨款申请及有关文件,申请支付。
第八章政府采购资金的支付
第三十四条政府采购资金拨付方式主要有财政直接拨付和分散(授权)拨付两种形式。
第三十五条财政直接拨付是指财政部门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约定,将政府采购资金由政府采购专户直接支付给中标供应商的拨款方式。
第三十六条分散(授权)拨付方式,是指按照现行预算拨款管理体制,由采购单位自行将采购资金拨付给中标供应商。
第三十七条自治区本级集中采购项目原则上实行财政全额直接拨付方式,分散采购项目实行分散(授权)拨付方式。有关资金拨付方式,自治区财政厅在下达年度政府采购计划时一并予以明确。
第三十八条实行财政直接拨付方式的政府采购资金在不改变区直单位预算级次和单位会计管理职责的前提下,由自治区财政厅在政府采购计划下达后按预算额度将采购资金预留在国库或政府采购资金专户,不再拨给采购单位。
第三十九条自治区本级政府采购资金的汇集、支付申请和支付办法,按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拨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内财库[2002]138号)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属于财政直接拨付范围且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工程采购项目,应当通过一级预算单位向自治区财政厅提出拨款申请。
第四十一条实行财政直接拨付办法后,节约的预算资金原则上用于平衡预算,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也可以留归部门安排其它预算支出或结转下年度使用。
第四十二条实行分散(授权)拨付方式的财政性资金拨款事宜,由一级预算单位根据部门预算安排编制分月用款计划报自治区财政厅,经审核无误后办理拨款手续。
第四十三条 采购单位要加强政府采购资金财务会计核算工作,认真做好有关财务会计记帐工作。
第九章监督检查
第四十四条自治区财政厅和一级预算单位要建立经常性的政府采购工作监督检查制度。除政府采购预算中的采购项目作为每年专项审计检查内容外,自治区财政厅还要定期或不定期对其它采购活动进行审计检查。
第四十五条自治区财政厅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组织专家对采购单位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运行评估报告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一级预算单位要加强系统内部政府采购工作的管理,及时发现并纠正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确保各项规定的贯彻落实。
第四十六条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自治区财政厅、审计厅、监察厅等部门将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四十七条供应商对采购单位政府采购范围、方式、文件内容、说明及合同变更或补充等有疑问的,可以向自治区财政厅提出质询或投诉。自治区财政厅对此应当及时予以答复。
第四十八条采购机关应当对每项采购活动作出记录并保存两年。采购记录应当接受自治区财政厅的检查。采购记录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采购项目类别、名称;
(二)采购项目预算和资金构成以及合同价格;
(三)采购方式。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应当载明选择采购方式的原因;
(四)邀请或选择供应商的条件和原因;
(五)评标标准及确定中标人的原因;
(六)废标的原因。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本办法没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办法执行。
第五十条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过去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规定相抵触的,均以本办法为准。
第五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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