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监管-政府采购信息网

辽宁省政府采购中心供应商资格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辽宁省政府采购中 发布于:2007-03-30 13:38:00 来源:辽宁省政府采购中心

辽政采〔2007〕12号
      第一条  为了加强省直政府集中采购活动的监督和管理,规范政府采购供应商行为,建立公开、公平、公正、有序的政府采购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进一步提高采购效率,辽宁省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决定实施省直政府集中采购供应商资格登记管理制度,并相应建立中心供应商信息库(以下简称供应商库)。
      第三条  中心在省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的监督下,负责省直政府集中采购供应商资格登记审核和供应商库的建立、维护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凡是能够提供本办法规定范围内的产品和服务(详见附件3),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供应商,均可向中心提出申请,经审核合格、办理有关手续后,进入供应商库。登记申请过程中,中心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条  进入供应商库的供应商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和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专业技术能力及良好的履行合同的记录;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供应商申请进入供应商库,须登陆东北新闻网政府采购频道(http://zfcg.nen.com.cn)在线注册《辽宁省政府采购中心供应商资格登记表》(详见附件1),同时提供加盖公章的以下资料,送报中心:
      (一)经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
      (二)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的复印件;
      (三)开户银行出具资信证明的复印件;
      (四)税务登记证副本、税务机关出具完税凭证的复印件;
      (五)2006年第四季度缴纳社会保障资金凭证的复印件;
      (六)2006年度资产负债表、损益表或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的复印件;
      (七)属于工程类供应商需提供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复印件;其他供应商如果有业务资质证书、ISO9000系列质量认证证书、品牌授权代理证书、产品环保体系认证证书、节能产品认证证书、生产许可证需提供复印件。
      (八)公司简介(含机构设置、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和售后服务人员名单等)和公司生产经营的主要产品及服务项目目录。   
      第七条  中心通过网络受理供应商的资格登记申请后,按照先后顺序,分批进行审核。供应商可在接受审核的前三个工作日内按接到《预约通知书》上所规定的相关要求,于审核当天携带相关资料到中心接受审核;审核结果在审核后三个工作日内反馈给供应商。
      第八条  经审核认定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可以进入供应商库。供应商可随时申请退出供应商库,届时中心办理相关手续。  
      第九条  供应商库依据行业和主营产品类别分类建立,并实行动态管理。
      中心每年6月份对供应商资格进行年检。年检时,供应商应提供以下材料的复印件:(1)经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2)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凭证;(3)缴纳社会保障资金凭证;(4)企业上一年度资产负债表。凡未参加年检或年检不合格的供应商,将注销供应商入库资格。
      第十条  入库供应商因业务变化或迁址的,应在完成工商变更、注销登记后10日内,向中心办理政府采购供应商的资格变更或注销手续。
      第十一条  入库供应商业务资质、认证情况、代理资格等发生变化时,应在10日内书面通知中心,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否则,按照第十五条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二条  入库供应商享有以下权利:
      (一)获取供应商编号、用户名,标书下载密码,浏览有关信息,参与省直政府集中采购活动;
      (二)可成为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方式中被随机抽选的对象和单一来源采购的候选供应商;
      (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时,经过供应商库年检的供应商资格免审(采购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可向中心客观、真实地反应政府采购情况,对其他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欺诈行为或营私舞弊行为提出指控;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入库供应商应承担的义务:
      (一)自觉遵守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共同维护政府采购市场的正常秩序;
      (二)按照政府采购采购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等报价文件,对采购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做出实质性的响应;
      (三)中标(成交)后,按规定与采购单位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四)严格履行政府采购合同和投标(谈判、询价)承诺;
      (五)维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采购单位提供符合规定质量的货物、工程和优质的服务;
      (六)按规定办理年检、变更登记或注销手续,及时书面报告中心;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  在供应商库中建立供应商诚信档案,记录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诚信状况,供应商诚信档案记录的内容包括:
     (一)供应商积极响应政府采购的情况,包括参加公开招标的投标次数和表现,以及接受邀请参加投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等的表现;
     (二)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行为规范,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三)供应商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的状况,是否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是否提供良好的售后服务。
      第十五条  供应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由中心报经省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审核认定后,在“辽宁省政府采购网”和“东北新闻网政府采购频道”上公示于众。
      (一)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的;
      (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三)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四)与采购单位、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的;
      (五)向采购单位、中心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六)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单位进行协商谈判的;
      (七)中标(成交)后在规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单位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不依法履行采购合同的;
      (八)不及时办理年检、变更和注销手续或提供虚假情况的;
      (九)拒绝中心和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十)省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认定的其他有违诚实信用的行为和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七年三月十四日

版权声明:

本网发布内容凡注明来源为政府采购信息网/政府采购信息报的,表明“政府采购信息网/政府采购信息报”拥有其版权或已获得授权,内容形式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如需转载请注明来源于政府采购信息网/政府采购信息报,标注作者,并保持文章的完整性。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

其他来源稿件,本网已标明出处及作者,转载仅为信息分享,如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相关权益人及时与我们联系。

网友评论
  •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