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规定
辽建发[2001]148号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招标代理机构)的管理,培育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建设部令《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机构应申请代理工程招标业务资格,经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资格证书后,方可在其资格等级范围内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第三条
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分为甲级、乙级和暂定级三种。甲级和暂定级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审核后送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初审合格后报建设部认定;乙级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初审合格后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并报建设部备案。
第四条
严禁在申报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过程中弄虚作假。凡是以虚假材料申报或以其它不正当手段获得招标代理资格的,一经发现,除取消已获得的招标代理资格外,还将永远取消其申报资格。
第五条
实行招标代理机构复审年检制度。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其《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或者《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暂定证书》有效期满3个月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复审申请,原发证机关应当在复审申请文件资料齐全后,3个月内完成审核。对于符合条件的,核发相应资格证书,逾期不申请资格复审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其资格证书自动失效。
年检内容为:在年检申报表中要如实填报年度内代理工程名称、规模、业主评价意见,附上资质原件。年检时间为每年的三月五日至四月五日,
年检结果在辽宁省建设工程信息网(http://ln.cein.gov.cn)上公告。
第六条
招标代理机构在代理招标过程中,应依法从事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并接受工程所在地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招标投标活动原则上在工程所在地的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
第七条
招标代理机构及人员与代理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相关单位和个人有利害关系的,应采取回避制度。
第八条
招标代理机构在经营活动中,不得超越资格等级允许的经营范围从事代理业务,不得采用不正当行为取得代理业务。
第九条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自制或更改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由省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统一印制。中标结果应与中标通知书相符,不得弄虚作假。
第十条
凡外埠的招标代理机构到我省代理业务,须到当地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后,方可从事代理业务。对于某一招标代理机构己经从事的某一项代理业务,其他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以各种手段强行代理。招标中介服务,应严格执行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
第十一条
招标代理机构自设专家库的,要经常组织专家学习相关知识和政策法规,使专家熟悉和掌握现行的各项方针政策。对于不称职的专家要及时更换,完善专家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 建立现代化管理体系,健全微机管理、档案管理、财务管理各项规章制度。
公开办事程序,公开服务指南,公开收费标准,维护招标人和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严格依照有关法规从事招标代理活动,对于招标代理机构和人员的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查处。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根据情节轻重,对乙级招标代理机构,依法给予取消代理机构资格或缓审处罚;对于甲级招标代理机构,上报建设部给予取消资格、降级或缓审处罚,对于暂定级的招标代理机构,不予定级并取消申报资格。
第十四条 本规定从发文之日起实行。本规定未尽事宜,由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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