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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建设工程招标档案管理暂行规定

作者:辽宁省建设厅 发布于:2007-03-30 14:12:00 来源:大连市建设工程招投标网

辽建招字[2001]8号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档案(以下简称招标档案)管理,实现档案工作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省内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档案管理。
  
  第三条
  招标档案是城市建设工程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记录和反映建筑经济活动的重要资料和证据,也是招标投标工作的劳动结晶,各级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必须加强对档案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
  招标档案实行统一规范。招标人负责对招标档案的收集、整理,建设单位负责归档和保管;招标投标管理机构负责备案和检查。

  第五条 建设单位在签订《工程合同》后五日内,将招标档案(副本)报送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备案。
  
  第六条
  凡是在规定招标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文件材料及有保存价值的材料均应归档。归档资料如下:
  (一)项目建议任务书 
  (二)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四)工程项目报建申请表
  (五)招标备案登记表
  (六)代理招标委托书
  (七)发布招标信息的资料
  (八)招标文件(含评标办法)
  (九)投标申请书、投标资格预审(法人资质、项目经理资质)
  (十)中标人的投标文件
  (十一)开标记录表、投标人签到表、评委专家签到表
  (十二)专家评标原始记录
  (十三)评、定标报告
  (十四)中标通知书、未中标通知书
  (十五)工程合同(副本)
  
  第七条
  归档资料按《科学技术档案立卷构成的一般要求(gb/t11822-89)》规定均应由建设单位负责装订成卷。归档文件材料要齐全完整,反映招标投标活动的真实内容。归档文件一式两份(一正一副),建设单位保存一套(正本),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存档一套(副本)。直接发包的工程比照上述内容存档。
  
  第八条 招标档案立卷皮和表格由省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统一监制。
  
  第九条
  组卷要遵循文件材料的形成规律,保持案卷内文件材料的系统联系,并要便于档案利用和保管。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建筑安装、装饰装修、设备采购阶段等分别组卷。
  
  第十条
  档案的保管期限,根据建设项目的建设性质划分大型基础设施、市政工程、公共建筑和列为市级以上重点工程的档案保管五年,一般建筑工程档案保管三年。
  
  第十一条 档案保管期满后,由档案管理员鉴定,经严格审查后,按照《档案法》规定进行销毁。
  建设项目在建设期间的档案不得销毁。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积极开展档案利用工作,建立健全借阅制度。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执法检查时,建设单位应主动配合,出示档案原件。
  
  第十三条
  严格执行借阅档案的审批手续,凡查阅或借阅档案必须履行登记、签收、注销制度。严格遵守和执行国家各项保密规定和纪律,借阅的档案,如需要摘抄或复印时,需经领导批准,履行登记手续。借阅的档案不许拆卷,抽页、涂改、转借,按期归还,防止丢失和泄密。
  
  第十四条 本暂行规定由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暂行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一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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