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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专家评委管理办法

作者:辽宁省建设厅 发布于:2007-03-30 14:13:00 来源:大连市建设工程招投标网

辽建发[2001]164号
      
      第一条
  为了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专家评委(以下简称专家评委)在评定标工作中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家计委等部门《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的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家评委在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下,由省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日常工作。全省建立统一的专家评委管理网络,实行集中管理,统一培训,统一发证,网上登录的管理原则。
      第三条
  专家评委实行本人自愿申请,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推荐申报,省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复审,并统一组织培训,经考试合格后,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颁发《辽宁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专家评委证书》。
      第四条 专家评委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
      (二)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并具有与招标项目相关的实践经验;
      (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四)严守秘密,忠于职守,不向任何人透露有关评标定标情况;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的评标工作。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一) 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人的近亲属;
      (二) 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三) 与投标人有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四) 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不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
  刑事处罚的;
      (五) 不能坚持全过程评标工作的。
      第六条 专家评委应坚持的原则
      (一)科学合理、公平、公正竞争评选的原则;
      (二)严格按照评标办法评审的原则;
      (三)坚持初审与最终评审相结合的原则;
      (四)贯彻建设法规,自觉接受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行政监督和监察机构行政监察的原则。
      第七条
  专家评委在参加招标投标的评标活动中,应主动出示证件,经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验核后,方可行使职能。对于未经培训和无证参加评标的专家评委一经发现,立即取消评委资格;评标工作结束的,应重新组织评标。
      第八条
  省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全省专家评委的统一管理,注册登记工作,按照专业和区域进行分类编码,并将评标专家网中的专家名册登录在辽宁省建设工程信息网中(http://ln.cein.gov.cn),实行网上动态管理,跟踪考核专家评委履行职责的情况,对于不称职的专家评委,随时更换,随时增补。
      第九条
  建设单位和招标代理机构可在辽宁省建设工程信息网中随机抽取专家评委,也可到各市的建设工程交易中心随机抽取专家评委。
      第十条
  属于招标的项目,都必须实行网上随机抽取的方式选择专家评委,不得随意推荐或指定专家评委。技术复杂、专业性要求高或者国家有特别要求的招标项目,采用随机抽取方式确定专家时,可由招标人直接确定,同时报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一条
  专家评委在参加同一单位工程项目评标时,一年内原则上累计不得超过三次;评标委员会来自同一单位的专家评委最多不能超过两人;与投标人有利益关系的人员不得进入相关工程的评标委员会。随机抽取专家时,应有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人员在场,抽取的专家评委,一般要留有余量,以适应出现的各种情况,缺额时顺序递补。特别情况也可以重新组织抽取。评标委员会一般由五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以外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评标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十二条
  省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将不定期的组织专家评委学习培训,熟悉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的各项法规和相关的业务知识,同时不定期的组织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十三条
  对专家评委实行年度考核制度,考核时间为每年的1月5日至20日。对于社会上反映不称职的专家评委、未经年度考核和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专家评委要及时进行更换和增补。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2年1月1日施行。

                              二00一年十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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