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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市政府采购供应商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萍乡市政府采购 发布于:2007-03-30 14:34:00 来源:萍乡市政府采购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采购的管理和监督,规范参与市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行为,建立良好的政府采购市场环境,保证政府采购的公开、公平、公正,依据财政部《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省财政厅《江西省省本级政府采购供应商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市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供应商是指萍乡市各级政府采购管理机关认定,具备向采购单位提供货物、工程和服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包括境内外供应商)。
第三条 凡进入萍乡市各级政府采购市场的供应商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供应商应具备的条件
第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供应商可以申请取得萍乡市政府采购市场的供应商资格: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及良好的资金、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及良好的履行合同记录;
(四)产品、商品和服务具有竞争能力,售后服务良好。及时依法缴纳税收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走私、犯罪等重大违法记录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供应商资格认定的程序
第五条 申请进入萍乡市政府采购市场供应商的资格认定程序为:
(一)申请进入萍乡市政府采购市场的供应商,应首先向政府采购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到政府采购管理机构领取并填写《萍乡市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申请表》(见附件),同时附送企业或个人生产经营许可证、事业单位法人代码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和机构的章程、业务规范、工作程序、内部管理制度、法人代表及主要技术管理人员简介及承担政府采购货物供应、工程和服务的能力分析等资信证明的原件。一并交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审验。
(二)政府采购管理机构依据前述规定条件,对供应商所报资料进行认真审核,并经综合考察后进行认定。
(三)经审核考察后符合条件的予以分户登记,并通知准入供应商,发给《萍乡市政府采购供应商准入资格证书》,并将有关资料录入萍乡市政府采购供应商信息库,通过公共媒体向社会公布。
(四)参与萍乡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必须持有《萍乡市政府采购供应商准入资格证书》。

第四章 供应商享有的权力
第六条 取得萍乡市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的供应商享有以下权利:
(一)可参与全市范围内的政府采购活动;
(二)及时获得政府采购招标信息;
(三)向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客观、真实地反映政府采购情况和投诉及对其他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欺诈行为或营私舞弊行为进行检举;
(四)法律和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章 供应商承担的义务
第七条 取得萍乡市政府采购资格的供应商应严格遵守政府采购规则并承担以下义务:
(一)严格遵守国家及萍乡市政府有关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办法规定的程序、方式参与竞争,维护公平竞争原则,不得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
(二)在投标过程中,严格遵守国家招投标法律、法规,按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不得串通其他供应商哄抬标价,扰乱招投标秩序,谋取非法权益。
(三)中标后,按规定的时间与采购机关签订采购合同,并按合同严格履约,为采购机关提供符合规定质量标准的货物、工程和服务。
(四)接受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及监察审计部门的监督、管理;
(五)法律和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八条 各级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对进入本级政府采购市场的供应商,每一年进行一次资格审核。不符合条件的或者一年内未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取消其萍乡市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未进行资格年审的,将视同自动取消萍乡市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并在公共媒体上公布。
第九条 萍乡市政府采购供应商变更、注销,应书面报告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并办理有关政府采购供应商的资格变更或注销手续。
第十条 萍乡市政府采购供应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采购无效。同时,根据情节轻重,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还要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禁止其两年内进入市政府采购市场,并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给采购机关或其他供应商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骗取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的;
(二)伪造、涂改《萍乡市政府采购供应商准入资格证书》的;
(三)提供虚假投标材料的;
(四)采用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五)与采购机关或者招标机构违规串通的;
(六)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机关签订采购合同的;
(七)擅自变更或者终止政府采购供货合同的;
(八)向采购机关、招标机构等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九)无正当理由拒绝有关部门的检查或者不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材料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和法规的。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一条 各县区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市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建立的市本级政府采购供应商信息库与县、区级实行资源共享。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萍乡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执行。

2002-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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