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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政府采购工作推行区域联动、分级管理实施意见

作者:江西财政厅 发布于:2007-03-30 14:46:00 来源:江西财政厅

赣财购[2005]6号

自1996年我国试行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特别是200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颁布实施以来,我省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工作起到了长足发展。规范了政府采购行为,采购规模不断扩大,纳入政府采购的项目不断增加,提高了资金使用效益,增强了财政的监督职能,提高了财政对支出管理的水平。为进一步推动县(市、区)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工作,提高县(市、区)政府采购工作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节约政府采购成本,结合我省各县(市、区)的实际情况,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实行政府采购工作区域联动、分级管理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建立设区市与县(市、区)之间的纵向联合政府采购协作制度,以设区市带动所管辖的县、市、区的政府采购工作,对规范采购行为,提高县级政府采购效益和效率,推动县(市、区)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1、实行区域联动,发挥集中采购的规模效益。区域联动可将所辖县(市、区)小规模政府采购项目进行集中采购,形成一定的采购规模,采用公开招标的采购方式,充分发挥政府集中采购规模效益,节约财政性资金
2、实行区域联动,规范县(市、区)政府采购行为。一是由于县(市、区)商品市场相对较小,政府采购可以选择的货物品种也相对较少,《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难于执行;二是政府采购信息渠道不畅,难于实行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原则;三是政府采购专家库难于建立,政府采购行为难于规范操作。实行区域联动,有利于保证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公开,有利于政府采购的廉政建设,防止腐败问题的发生。
3、实行区域联动,减少政府采购成本。实行区域联动,县(市、区)对通用货物和服务的采购可按照设区市的有关要求执行,减少了货物和服务采购过程中的采购成本支出。实行区域联动,县(市、区)可不必再设立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对单项或批量较大的政府采购活动可委托上一级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或省级财政部门登记备案的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进行采购,实行统一招标减少因设立机构而发生的人员经费开支。

二、以政府采购协议供货或定点服务为切入点,推动区域联动工作
。实行区域联动主要是以协议供货或定点服务为切入点,充分发挥设区市政府采购的能力,以及市场功能相对发达的优势,通过对通用货物和服务实行协议供货或定点服务的采购办法,打破块块分割,提高县级政府采购的效益和效率。
1、各级财政部门要充分认识政府采购区域联动、分级管理在推动县(市、区)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工作中作用,把政府采购区域联动、分级管理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使我省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工作迈上一个新的台阶。
2、各级财政部门要逐步实行政府采购区域联动、分级管理办法,推动各县、市、区政府采购工作。2005年各设区市要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选择部分通用货物或服务项目在协议和定点采购的基础上实行区域联动,推动县(市、区)政府采购工作的开展。
3、设区市以上政府采购中心,要积极配合区域联动工作,对县(市、区)委托的单项政府采购项目,要按照《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保质、保量的组织采购活动,同时要接受委托地政府采购管理部门的监督,并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接受委托。政府采购中心接受县(市、区)委托的政府采购项目不得收取任何采购费用。

三、实行区域联动,提高县级政府采购管理和服务水平。
实行政府采购区域联动、分级管理是一项推进县级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工作的有效办法。一是根本上解决了县级政府采购管理和执行分离问题,杜绝了由于管理和执行不分而产生问题的发生。二是有利于县级政府采购管理部门从日常采购任务中解脱出来,从而把主要工作精力用在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上来,提高政府采购管理和服务水平。
1、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扩大政府采购规模,县级政府采购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预算部门做好年度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工作,完整编制各部门、各单位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加大政府采购资金的直接支付力度,对不按《政府采购法》规定进行采购的项目,财政应不予支付,从资金上规范各采购单位的政府采购行为,强化政府采购预算的约束力。
2、加强对各部门、单位协议采购、定点采购日常行为的管理,各政府采购管理部门要根据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和协议采购、定点采购的有关要求加强对各采购单位的政府采购行为的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
3、按照《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加强对政府集中采购的监管,保证政府采购行为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下进行阳光操作。
4、各级政府采购部门要按照“八项服务”承诺的要求,从提高政府采购效率和服务水平上下功夫,减少审批环节,提高政府采购形象。
 
2005-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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