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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省级政府采购工作程序(试行)

作者:江苏省政府 发布于:2007-03-30 15:49:00 来源:江苏省政府

苏财购[2001]28号
    第一条  为规范省级政府采购行为,提高采购效率,做好采购管理工作,根据现行政府采购制度的规定,结合推行部门预算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等财政支出管理重大改革举措的要求,特制订本工作程序。

    第二条  省级各部门采购纳入政府采购制度管理范围内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均需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的同时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第三条  政府采购预算项目的范围按照财政部印发的《政府采购品目分类表》执行。

    第四条  省级各部门政府采购预算分集中采购分散采购两部分编制。其中:属于年度集中采购目录之内的项目,编入集中采购预算;集中采购目录之外的项目,编入分散采购预算。

    第五条  年度集中采购目录由省财政厅在各部门编制下年度部门预算前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六条  省级各部门政府采购预算应与部门预算一同报省财政厅审核。省财政厅审核、汇总的各部门政府采购预算经规定程序批准后,即形成省级年度政府采购预算。

    第七条  政府采购预算的审核程序按照部门预算的审核程序执行。

    第八条  政府采购预算执行中因特殊原因需要追加、追减采购项目的,各部门应事先提出追加、追减政府采购预算的申请,报省财政厅对口业务处室审批。有关业务处室批复部门追加、追减政府采购预算情况应同时抄送政府采购管理处、国库处和综合处。

    第九条  省级各部门应根据省财政厅核定的政府采购预算(包括调整预算),按月编报省级政府集中采购计划表(暂由单位自行支付货款的公务用车维修、保险、加油和大宗印刷、办公用纸、国际机票定点采购除外)。采购计划表应于月度开始前15日内报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审核。各部门在规定期限之后报送的采购计划,原则上转入下一月度处理。

    第十条  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应根据核定的政府采购预算,对各部门上报的采购计划进行认真的审核、汇总,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核准的采购计划下达至集中采购机构,同时抄送各部门和厅内有关业务处室、国库处、综合处及财政结算中心。

    第十一条  各部门编报的采购计划不得突破已核定的政府采购预算的限额。特殊情况下因采购项目、数量变更造成采购计划支出超过采购预算限额的,政府采购管理处应商厅内有关业务处室同意并落实超预算资金来源后再下达采购计划。

    第十二条  各部门采购计划应按照预算级次由一级预算管理单位汇总统一报省财政厅。

    第十三条  集中采购机构应根据省财政厅下达的采购计划,及时与各采购单位核对需求,制订采购方案,按政府采购制度规定的方式和程序组织采购活动,并接受政府采购管理机构的监督与管理。

    第十四条  分散采购预算由省级各部门按照政府采购制度规定的方式和程序自行组织实施。具体组织形式由各部门确定。各部门分散采购实施情况应按规定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五条  省级政府集中采购资金(公务用车维修、保险、加油和大宗印刷、办公用纸、国际机票定点采购除外)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的办法,即集中采购货款由省财政厅直接向中标供应商支付。

    第十六条  省级政府集中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支付实行先集中后支付的原则。省财政厅在代理银行开设"政府采购资金专户",并由财政结算中心统一办理省级政府集中采购资金的集中、拨付和结算以及会计核算等事宜。

    第十七条  省级各部门已纳入政府采购预算的财政预算内和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安排的政府集中采购资金,其预算指标或支出计划仍下达至各部门,但资金不再拨付到各部门。每季度结束后,由财政结算中心根据《政府采购支出转帐通知书》汇总列出各部门季度集中采购支出清单送厅内各有关业务处室,有关业务处室据此对重新核定各部门节余的采购预算指标或支出计划的具体使用项目。

    第十八条  省级政府集中采购资金中属于财政预算内和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安排的,分别由国库处和综合处根据政府采购管理处下达的月度采购计划在3个工作日内将资金划拨至政府采购资金专户。

    第十九条  省级政府集中采购资金中属于各部门用其他资金(包括经财政部门核准不上交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安排的,由各部门在上报月度采购计划的同时将资金划拨至政府采购资金专户,并附报"银行进帐单"(复印件)。各部门报送的采购计划如未附"银行进帐单"的,政府采购管理处可视为计划上报不全不予受理。

    第二十条  对于采购周期较长且单项采购量较大的项目的单位自筹资金,政府采购管理处可在核定部门采购计划时同意部门分期分批划拨资金。

    第二十一条  各部门在宁下属单位应由其主管部门统一向省财政厅政府采购资金专户划款。

    第二十二条  集中采购机构根据合同约定需要付款时,应向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提交《政府采购资金支付申请书》,并提供相应的采购合同(副本)、购货发票(复印件)及验收证明等附件资料。

    第二十三条  大型进口设备采购资金的支付按照国际招标付款方式执行。

    第二十四条  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对集中采购机构报送的《政府采购资金支付申请书》进行审核后,提出资金支付意见,经厅领导审批后连同附件资料送交财政结算中心,财政结算中心据此在2个工作日内将货款直接支付给中标供应商。

    第二十五条  财政结算中心根据《政府采购资金支付申请书》按月度汇总,向省级各部门出具《政府采购支出转帐通知书》,各部门据此进行帐务处理。

    第二十六条  省级政府集中采购实际支付的货款与采购预算有差额的,根据多退少补的原则进行处理。其中:不足部分由各有关部门向省财政政府采购资金专户补划款;节余资金由财政结算中心退回各有关部门。

    第二十七条  省级各部门根据财政结算中心开具的《政府采购资金退款(补划款)通知书》补交差额或收回节余资金。

    第二十八条  政府采购资金专户发生的利息收入,年底前作为收入全额缴入省级国库。

    第二十九条  财政结算中心根据以上原则按月(部门批次采购量较大的可按批次)与省级各部门办理已采购结束项目的资金结算。

    第三十条  公务用车维修、保险、加油和大宗印刷、办公用纸、国际机票定点采购资金暂由各部门自行向定点供应商支付。分散采购资金由各部门自行向中标供应商支付。对于纳入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试点的部门,上述两项资金的支付按试点方案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程序自二○○二年一月一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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