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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省级工程类政府采购操作流程

作者:江苏省政府 发布于:2007-03-30 15:53:00 来源:江苏省政府

 

    根据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苏省建设厅联合印发的《江苏省省级工程类政府采购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苏财购[2004]27号)文件精神,现制定省级工程类政府采购项目操作流程。
    一、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或计划
    属于部门预算资金安排的建设工程项目(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省级采购人(指属部门预算编制范畴的,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省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均应在编制下一年度的部门预算时按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属省级集中采购目录中的工程项目,编制集中采购预算;集中采购目录之外,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工程项目,编制分散采购预算;
    属于预算内专项安排的和统筹基建项目,暂不属部门预算编制范畴,应按照省财政厅有关规定编制相应计划;
    工程类政府采购项目不得进行无预算、无计划或超预算、超计划的采购;因特殊原因突破或需要追加原批准预算或计划时,必须由采购人按规定程序履行相应预算或计划的追加变更手续,并经批准后方可继续执行。
    二、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实施
    (一)集中采购项目
    属省级集中采购目录中的项目,采购人按照省财政厅《省级政府集中采购计划操作规程》(苏财购[2003]10号)等有关要求向省财政厅申报集中采购计划。省财政厅按规定审核并批复采购计划;
    采购人依据批复的集中采购计划,委托省级集中采购机构按有关规定进行采购。
    (二)分散采购项目
    对于分散采购项目,采购人应按照《江苏省省级政府分散采购管理规定》自行组织采购或按以下原则委托代理机构采购,并将有关信息在“江苏政府采购网”等省财政厅指定的媒体发布:
    1、项目金额在《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通知》(苏政发[2004]48号)确定的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之下的,可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在省财政厅登记备案的政府采购招标代理机构采购;
    2、项目金额在省政府确定的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之上的(含),应委托有工程招标代理资质的代理机构采购;
    3、“江苏政府采购网”等媒体的信息发布按照《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财政部第18、19、20号令的通知》(苏财购[2004]20)规定执行。
    三、签订合同并备案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根据采购结果与供应商签订合同后,应将所签订的合同副本报省财政厅备案;属于建设工程施工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还应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分送省建设厅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此外,对于国家有要求的建设工程项目,还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等手续。
    四、支付工程资金
    工程项目实施后,采购人依据合同约定向供应商支付资金。具体操作流程按照江苏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关于对省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苏财库[2004]13号)和《关于“基本建设支出”项目资金实施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补充规定的通知》(苏财库[2004]28号)等规定执行。
    五、按规定向省财政厅报送统计数据
    集中采购项目的统计数据由集中采购机构统一报送;分散采购项目统计数据由采购人按照《省级分散采购管理规定》(苏财购[2004]13号)要求报送。
    六、非驻宁省级单位的工程类项目政府采购按照属地原则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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