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
苏财购〔2007〕6号
省级各部门,各省辖市财政局、科技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印发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省份的决定》,根据《政府采购法》,结合财政部《关于实施促进自主创新政府采购政策的若干意见》,现就推进江苏省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促进企业自主创新。自主创新政府采购政策是发挥政府采购的宏观调控功能、拓展政府采购工作广度和深度、充分发挥公共财政职能的首要措施之一,也是促进企业自主创新的重要手段。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在财政预算安排、政府采购等过程中,主动按照国家和省要求,优先购买自主创新产品,同时要加强组织管理和监督,确保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工作落到实处。
二、定期认定和发布江苏省自主创新产品及目录。江苏省科技厅会同江苏省财政厅共同研究制定了《江苏省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管理办法(试行)》(苏科高[2006]407号),并已结合江苏省政府采购工作实际认定了我省第一批自主创新产品,列入《江苏省自主创新产品目录》。
江苏政府采购网(www.ccgp-jiangsu.gov.cn)及江苏省科技厅网站(www.jstd.gov.cn)为《江苏省自主创新产品目录》的指定公告媒体。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政府财政预算控制,在采购支出项目已确定的情况下,预算安排中优先安排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的项目预算。
三、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及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用财政性资金进行的政府采购,应当优先采购《江苏省自主创新产品目录》内的或符合国家规定的自主创新产品:
1、价格为主的采购项目,在满足采购需求的条件下,根据科技含量和市场竞争程度等因素,自主创新产品企业报价不高于排序第一的一般产品企业报价一定比例的,可优先获得采购合同。
2、以综合评价为主的采购项目,要增加自主创新评分因素并合理设置分值比重。
3、经认定的自主创新技术含量高、技术规格和价格难以确定的服务项目采购,报经财政部门同意后可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将采购合同授予具有自主创新能力的企业。
四、省重大建设项目以及其他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重大装备和产品的项目,有关部门应将承诺采购自主创新产品作为申报立项的条件,并明确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的具体要求。在政府投资的重点工程中,国产设备采购比例一般不得低于总价值的60%。
五、建立激励自主创新的政府首购和订购制度。省内企业或科研机构生产或开发的试制品和首次投向市场的产品,且符合国民经济发展要求和先进技术发展方向,具有较大市场潜力并需要重点扶持的,经认定,政府进行首购,由采购单位直接购买或政府出资购买。省内企业研发和生产的一类新药和二类中药,优先进入医保目录。政府对于需要研究开发的重大创新产品或技术,应当通过政府采购招标方式,面向社会确定研发机构,签订政府订购合同,并建立相应的考核验收和研究开发成果推广机制。
六、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落实《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的意见》(苏财购[2007]2号)精神,和科技等部门积极协调,有效配合,共同推进我省自主创新产品的认定、评估体系的建设和应用。一方面应该做好对采购人的宣传解释工作,树立国货意识;另一方面,在国家和省对于自主创新产品采购的优惠幅度等具体衡量措施出台前,可以结合自身工作实际,在采购文件的制定和评审方法上,邀请专家、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及有关职能部门共同研究探索如何对自主创新产品优先采购的具体条件及优惠幅度进行量化和具体化,积极探索经验,研究建立对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的有效激励机制。
七、各级财政及科技部门应建立和完善监管机制,实行跟踪问效。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未按上述要求采购的,有关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处理;财政部门视情况可以拒付采购资金。对于在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工作中取得明显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予以鼓励和表彰。同时要加强与审计、监察等部门的沟通,共同做好自主创新产品的政府采购工作。
八、本意见由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九、本意见下发后,如国务院、财政部有新规定出台,按新规定执行。
十、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007-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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