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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级政府采购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江苏省政府 发布于:2007-03-30 16:01:00 来源:江苏省政府采购

苏财购〔2007〕1号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省级政府采购专项经费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级政府采购专项经费是指为保证省级政府采购工作的正常开展,省财政预算每年安排的经费。
    第三条省级政府采购专项经费规模按照上年度省级政府采购规模及年度平均增长等情况予以测算和安排。
    第四条省级政府采购专项经费由集中采购机构业务经费、集中采购机构工作考核及创新奖励经费、政府采购工作发展经费三部分组成,其构成比例分别为80%,10%和10%。
    集中采购机构业务经费是指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整顿和规范招标投标收费的通知》(计价格[2002]520号)及《江苏省财政厅关于省级集中采购机构收费问题的通知》(苏财购[2005]7号)规定,依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由每年财政预算统筹安排的省级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的业务经费;
    集中采购机构工作考核及创新奖励经费是指省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省级集中采购机构进行监督考核后,对考核情况优秀,工作成绩突出且有创新的给予资金奖励;
    政府采购工作发展经费是指为推动省级政府采购工作的创新发展而开展的专项研究、课题计划及相关工作等所需要的资金。
    第五条省级政府采购专项经费安排的范围为省级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和承担省级政府采购专项研究、课题计划及相关工作的单位等。
    第六条省级政府采购专项经费安排的原则为:
(一)保障运转,促进创新。对实施政府采购的基本运转经费给予保障,并对工作创新给予支持和鼓励。
(二)客观公正,公开公平。经费安排采取因素分配法,按客观实际情况进行分配。
(三)绩效挂钩,奖罚并重。对政府采购活动中成绩突出的给予奖励,对工作中出现问题的给予扣减。
    第七条根据经费安排原则,具体经费安排因素及方法如下:
    (一)集中采购机构业务经费:分为基本费用和协议供货费用二项。基本费用占采购业务经费的80%,按各集中采购机构的采购规模确定,具体按上年度和本年度的采购规模综合测算;协议供货费用占采购业务经费的20%,根据各集中采购机构分别承担的协议供货项目数量及工作量进行测算。
    (二)集中采购机构工作考核及创新奖励经费:结合对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工作的上年度考核情况,在年度中安排奖励经费。主要参考相应机构的采购规模、采购次数、采购质量、采购效率、服务水平和创新业绩等因素,对工作成绩优秀的给予奖励,对工作中出现问题的视情节予以扣减。凡发生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实行一票否决,不考虑该集中采购机构本年度的工作考核奖励。
    (三)政府采购工作发展经费:为深入研究政府采购工作,创新工作思路和方法,充分发挥政策导向功能,省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于每年初根据政府采购工作计划及发展规划,安排有关政府采购专项研究、课题计划及相关工作经费。
第八条经费申请及安排程序具体如下:
    (一)集中采购机构业务经费:省级集中采购机构应在编制下年度部门预算时,根据部门预算编制及批复情况向省财政厅申报采购业务经费预算项目,并逐项附文字说明。
    (二)集中采购机构工作考核及创新奖励经费:由省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结合对省级集中采购机构的定期考核和定项考核,根据考核的结果和创新工作情况予以分批拨付奖励资金。具体拨付方法按省级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三)政府采购工作发展经费:由省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政府采购工作计划及发展规划予以科学合理的安排和使用。其中,专项研究及课题计划等经费,由项目或课题的承担单位提出具体实施方案及经费预算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将对有关方案及经费预算进行评估及审核,通过后按经费预算及项目实施进度拨付资金。
    第九条政府采购专项经费应按规定用途使用。
    集中采购机构业务经费主要用于省级政府集中采购工作开展所发生的专家评审费用、信息公告费用、开评标场地费用,以及省级集中采购机构为保障机构的正常运作和有效发展而必须的其他费用。
    集中采购机构工作考核及创新奖励经费主要用于促进机构自身建设发展、员工培训等,同时可安排部分用于弥补本机构业务经费的不足。
    政府采购工作发展经费主要用于省级政府采购的监督检查、业务培训、《政府采购法》宣传、质疑投诉调查处理、政府采购网络建设、信息发布及评审专家管理等经费,以及为提高政府采购工作水平,创新政府采购方式而开展的专项研究、课题计划及相关工作等。
    第十条经费拨付办法:实行定期拨付和专项拨付两种。定期拨付指每年年初、年中预拨,年底根据各经费使用单位的工作实际和经费使用情况予以增减。专项拨付是指对各项专项研究、课题计划及相关工作的经费予以专项拨付。
    第十一条政府采购专项经费使用由省财政厅负责监督,各使用机构应在每年终了后将使用情况报告省财政厅并接受检查。
    第十二条对违反本办法及其他有关财务管理规定使用资金的,将相应扣减有关单位当年或下年的专项经费,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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