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常州市政府 发布于:2007-03-30 16:18:00 来源:常州市政府
常政发[1999]58号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本市政府采购活动的管理与监督,提高财政性资金的使用效益,保障政府采购质量,促进廉政建设和社会经济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采购,是指政府为了开展日常政务活动或者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的需要,以确定的、规范的方式和程序,购买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国家机关、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有关单位(以下统称采购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货物、工程和服务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的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资金。
第四条 各政府财政部门是政府采购的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和监督政府采购活动。市财政局设立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负责政府采购工作的日常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拟订政府采购政策;
(二)编制政府采购目录草案;
(三)审核年度政府采购计划;
(四)制定政府采购的实施细则;
(五)审核市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和招标代理机构资格;
(六)受理政府采购投诉;
(七)市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设立常州市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在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的领导下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实施本市市级政府采购;
(二)接受采购单位的委托,代理采购;
(三)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有关政府采购事务。
第六条 政府采购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维护公共利益,保证行政效率,最大限度地提高财政性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七条 政府采购的方式包括招标采购和非招标采购两种,政府采购一般要进行招标采购,对确需实行非招标采购的,须经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同意后实施。
第八条 政府采购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应当根据政府采购的实际需要,编制政府采购目录草案报政府批准后实施,编制政府采购目录应当考虑推进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有利于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并根据需要与可能合理地确定政府采购的范围,政府采购目录通过新闻媒介向社会公布;
(二)采购单位根据批准的预算内外收支计划中需要购置的采购项目预算,向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编报政府采购计划,申报具体采购项目,经批准后向采购中心办理采购手续,并提供具体要求;
(三)财政安排的采购资金和由采购单位承担的资金应在采购中心采购前,划入采购中心开设的采购专户;
(四)采购中心根据采购单位的采购项目登记总量和种类,按照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批准的采购方式进行采购;
(五)采购中心与有关供应商签订合同,督促供应商履约;
(六)采购中心根据采购单位和供应商提供的验收结算证明,与供应商结算价款,采购单位按现行会计制度进行帐务处理。
第九条 监察、审计、财政、工商、物价、技术监督等部门,依法对政府采购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审计机关应当每年对政府采购工作进行审计,对按照规定应当由采购中心采购而未进行的采购单位,财政部门有权核减同等采购金额的计划拨款,监察部门将追究其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第十条 政府投资的工程项目,按照《常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市财政局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二条 各所辖市、区可以委托市政府采购中心进行采购,也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和本办法的规定,制定本辖市、区内的政府采购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今后上级如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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