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政府采购会计处理暂行办法
作者:常州市政府 发布于:2007-03-30 16:22:00 来源:常州市政府
常财预[1999]12号
为保证我市政府采购工作顺利进行,加强政府采购支出的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常州市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常州市政府采购管理实施细则》和有关预算单位会计制度,特制定常州市政府采购会计处理暂行办法。
一、 适用范围
凡用财政性资金实施政府采购买货物的,涉及政府采购业务的单位,相关会计处理均适用本办法。
工程、服务等专项采购活动,将制订专项采购的会计处理办法。
二、 采购资金的支出
(一)根据《常州市政府采购管理实施细则》规定,采购活动必须在资金落实的前提下进行。政府采购中心设立政府采购专户,作为政府采购的结算帐户。采购资金属财政预算内、预算外和与之配套的单位自筹资金,都应划入采购专户。
(二)采购资金属于财政预算内和预算外安排的,财政部门依据采购单位的采购计划表审定的数额,在采购货物开标后,将核定给采购单位的采购资金按中标价分别从财政预算内、预算外资金专户中拨入政府采购专户。
采购资金属于采购单位的自筹资金部分,在招标前10日将资金划入政府采购专户。
(三)政府采购中心按照规定进行采购活动,并根据采购单位的验收凭证、供应商开出的正式发票,向供应商支付价款。
三、 帐务处理办法
(一) 采购资金属于财政预算内安排的
在采购货物开标后,由政府采购中心按中标价格数,开出
《拨款申请书》(一式五联)给财政局主管业务处室,由其与财政总会计进行相关业务处理,并将采购资金直接划拨到采购专户。
1、采购单位的主管部门会计根据由政府采购中心返还的《拨款申请书》第二联,记:
借:拨出经费—— X单位
贷:拨入经费(或: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拨入专款等)——政府采购资金——X费
2、行政单位会计根据由政府采购中心返还的《拨款申请书》第五联和正式发票[正式发票加盖“常州市政府采购资金付讫章”(注明不作报销凭证),下同],记:
借:经费支出——X费
贷:拨入经费——政府采购资金——X费
3、事业单位会计根据由政府采购中心返还的《拨款申请书》第五联和正式发票,记:
借:事业支出(或:专用基金、事业基金、专款支出等)——X费
贷:财政补助收入(或:上级补助收入、拨入专款等)——政府采购资金——X费
(二) 采购资金属于预算外资金专户安排的
在采购货物开标后,由政府采购中心按中标价格数,开出
《预算外资金(经费)用款申请书》(一式四联)给财政局主管业务处室,由其与预算外资金专户会计进行相关业务处理,并将采购资金划到采购专户。
1、 行政单位会计根据由政府采购中心返还的《预算外资金(经费)用款申请书》第三联和正式发票,记:
借:经费支出——X费
贷:预算外资金收入——政府采购资金——X费
2、 事业单位会计根据由政府采购中心返还的《预算外资金(经费)用款申请书》第三联和正式发票,记:
借:事业支出(或:专用基金、事业基金、专款支出等)——X费
贷:事业收入(或: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拨入专款等)——政府采购资金——X费
(三) 采购资金属于采购单位的自筹资金
1、政府采购中心开出《常州市政府采购资金划款通知书》(一式二联)给采购单位,采购单位收到后,在招标前10日将资金划入政府采购中心专户,政府采购专户,收到后出具《常州市政府采购自筹资金预收款凭证》,采购单位会计根据该凭证第一联,作如下帐务处理:
(1)行政单位(包括公检法司,下同)会计记:
借:暂付款——政府采购中心——X费(设备购置、修缮、业务费,下同)
贷:银行存款
(2)事业单位(含其它社会组织,下同)会计记:
借:预付帐款——政府采购中心——X费
贷:银行存款
2、采购活动结束,政府采购中心在采购货物经采购单位验收合格、支付全部采购资金后,按实际支付的单位自筹资金数额,开出《常州市政府采购自筹资金支出转帐通知书》(一式三联)给采购单位,采购单位根据该凭证第二联,按实际支付价列支出:
(1) 行政单位会计记:
借:经费支出——X费
贷:暂付款——政府采购中心——X费
(2) 事业单位会计记:
借事业支出——X费
贷:预付帐款——政府采购中心——X费
3、政府采购中心将节约的自筹资金部分返还给采购单位,并开出《常州市政府采购自筹资金返还凭证》,采购单位会计根据该凭证第二联和银行进帐单做相应帐务处理:
(1) 行政单位会计记:
借:银行存款:
贷:暂付款——政府采购中心——X费
(2) 事业单位会计记:
借:银行存款
贷:预付帐款——政府采购中心——X费
(四)采购资金属于财政预算内、财政专户和单位自筹资金分别负担的,会计处理可对照上述办法,作相应帐务处理。
(五)采购物品属于固定资产管理范围的,同时记:
借:固定资产——X设备(分类详细登记)
贷:固定基金
四、 预算指标管理
采购资金属于预算内安排的,仍按照现行的预算管理规程,办理预算指标、经费拨付等业务。
五、本办法自采购活动发生之日起施行。今后上级如有新的规定,本办法将修改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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