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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市级政府采购工作程序(试行)

作者:常州市政府 发布于:2007-03-30 16:23:00 来源:常州市政府

为规范市级政府采购行为,提高采购效率,做好采购管理工作,根据现行政府采购制度的规定,结合省级政府采购工作程序(试行)的有关规定和我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程序。
 
一、政府采购年度预算编制和审核
  1、年度预算编制范围
(1)市级各单位采购纳入政府采购制度管理范围内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均需在编制年度综合财务收支计划或部门预算的同时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2)政府采购预算项目的范围按照市财政局印发的《政府采购目录》执行。年度政府采购目录由市财政局在各单位编制下年度综合财务收支计划或部门预算前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3)市级各单位政府采购预算分集中采购分散采购两部分编制。其中:属于年度集中采购目录之内的项目,编入集中采购预算;集中采购目录之外的项目,编入分散采购预算。
2、年度预算编制
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处每年与综合财务收支计划或部门预算一同布置市级政府采购年度预算的编制要求(包括表式设计)。
3、年度预算审核
(1)市级各单位政府采购预算应与综合财务收支计划或部门预算一同报市财政局审核。市财政局审核、汇总的各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经规定程序批准后,即形成市级年度政府采购预算。
(2)政府采购预算的审核程序按照综合财务收支计划或部门预算审批程序执行。
(3)政府采购预算执行中因特殊原因需要追加、追减采购项目的,各单位在调整年度综合财务收支计划的同时提出追加、追减政府采购预算的申请,报市财政局对口业务处室审批,形成市级年度政府采购调整预算。

二、政府采购月度计划的编报和审核
  1、月度计划的编报
(1)市级各单位应根据市财政局核定的政府采购预算(包括调整预算),落实资金后,按月编报市级政府采购集中采购计划表(暂由单位自行支付货款的办公用纸、国际机票等定点采购除外)。采购计划表应于每月10日前将下一月度采购计划表报送有关业务处室审核,有关业务处室在3个工作日内将审核后的月度采购计划送政府采购管理处。各单位在规定期限之后报送的政府采购计划,原则上转入下一月度处理。
(2)因特殊原因追加属于年度政府采购预算的采购项目在规定时间后报送的月度采购计划,经政府采购管理处批准后,纳入采购计划及时采购。
2、月度计划的审核和下达
  政府采购管理处应根据核定的政府采购年度预算(包括调整预算),对各单位上报的采购计划落实资金并认真地审核、汇总,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核准的采购计划下达至集中采购机构,同时抄送各单位和局有关业务处室、综合处。

三、政府采购月度计划的执行
1、集中采购机构应根据市财政局下达的采购计划,及时与各采购单位核对需求,制订采购方案,按政府采购制度规定的方式和程序组织采购活动,并接受政府采购管理机构的监督与管理。
2、一般性物品原则上当月采购送货安装到位,特殊物品、工程等当月实施采购。
3、分散采购预算由市级各单位按照政府采购制度规定的方式和程序自行组织实施,并接受政府采购管理机构的监督与管理。

四、政府采购资金的集中、支付和结算
  1、    设置政府采购资金专户
  (1)市级政府集中采购资金(纸张、国际机票等定点采购除外)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的办法,即集中采购货款由市财政局直接向中标供应商支付。
  (2)市级政府集中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支付实行先集中后支付的原则。市财政局在代理银行开设“政府采购资金专户”,并由政府采购管理处统一办理市级政府集中采购资金的集中、拨付和结算以及会计核算等事宜。
  2、资金的集中
  (1)市级政府集中采购资金中属于财政预算内、预算外专户资金安排的,政府采购管理处审核后,直接下达月度政府采购计划。待采购结束后,向有关业务处室申请拨款。市财政局预算处、综合处在手续完备、资料齐全的情况下,自收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款项划至政府采购资金专户。
  (2)市级政府集中采购资金中属于各单位用其他资金(包括经财政部门核准不上交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安排的,由各单位在上报月度采购计划的同时将资金划拨至政府采购资金专户,否则,政府采购管理处可视为计划上报不全不予受理。
  (3)对于采购周期较长且单项采购量较大的项目的单位自筹资金,政府采购管理处可在核定单位采购计划时同意单位分期分批划拨资金。
  3、资金的支付
  (1)集中采购机构根据合同约定需要付款时,应向政府采购管理处提交《政府采购资金支付申请书》,并提供相应的采购合同、购货发票及验收证明等附件资料。
  (2)大型进口设备采购资金的支付按照国际招标付款方式执行。
  (3)政府采购管理处对集中采购机构报送的《政府采购资金支付申请书》进行审核后,提出资金支付意见,将货款直接支付给中标供应商。
  (4)办公用纸、国际机票等定点采购资金暂由各单位自行向定点供应商支付。分散采购资金由各单位自行向供应商支付。
  4、资金的结算
  (1)政府采购管理处按月度将发票、拨款、支出单据通知市级各单位领取,各单位据此进行帐务处理。
  (2)市级政府集中采购实际支付的货款与采购单位其他资金预缴款有差额的,根据多退少补的原则进行处理。

五、  本程序自二00二年一月一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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