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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常州市市级工程类政府采购项目实施意见

作者:常州市政府 发布于:2007-03-30 16:24:00 来源:常州市政府

常采购[2003]3号 
                                                
市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驻常单位:
    为了进一步规范采购单位的采购行为,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就市级工程类项目实施政府采购提出如下意见:
一、实施范围
市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组织和驻常单位(以下简称采购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市政府当年颁布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工程,包括园林绿化工程;文教、卫生、体育等公益设施工程;办公用房修缮、装饰装修工程以及基本建设项目(含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
二、操作程序
(一)各采购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上述范围内的工程项目,应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表,报市财政局审批。
(二)各采购单位在具体实施工程项目时,应按以下程序办理:
1.采购单位依据有关资料,到市计委办理工程项目立项(可研)审批手续。
2.采购单位根据年度采购预算和项目立项(可研)批文,按照政府采购申报程序填报有关政府采购计划表并报财政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将审核后的政府采购计划表送政府采购中心,由市政府采购中心通知采购单位办理相关手续。
3.采购单位依据建设项目立项(可研)批文,政府采购中心登记备案后的政府采购计划表以及相关资料,办理工程项目报建,招投标等手续。 
    为了充分发挥我市招投标资源优势,对工程类政府采购项目实行分类管理。
(1)园林绿化和投资总额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采购单位依据立项(可研)批文和政府采购计划表,到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办公室办理报建手续后,进入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公开交易。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采购单位应会同市政府采购中心与中标供应商签定施工合同。
(2)投资总额50万元以下的文教、卫生、体育等公益设施,办公用房的修缮、装饰装修等工程项目,由市政府采购中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组织招投标工作。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办公室依据政府采购计划表,政府采购中心出具的中标通知书等资料,办理施工许可证等手续。
(三)资金拨付
基本建设项目资金拨付按市财政局现行拨款办法,根据工程进度办理拨款。
其他工程项目资金拨款按现行政府采购资金拨款程序办理拨款。
三、加强管理,依法监督
    市计划发展委员会、建设局、财政局等部门应分工协作,各司其职,加强协调,相互配合,共同做好我市工程政府采购工作。
    市计划发展委员会应加强对招标投标工作的指导和协调,严格建设项目审批,明确采购方式,并会同有关部门对市重点建设项目(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招投标工作进行专项稽察。
    市财政局应按照部门预算的规定,审核工程项目政府采购计划表,严肃采购计划。按照政府采购资金管理办法,及时拨付项目资金。加强对项目资金跟踪管理和工程项目的决算审计,对超预算的工程项目不予追加资金。对违反政府采购程序实施采购的,依法追究采购单位和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市建设局作为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工程建设程序管理,加强工程招投标活动和工程施工安全质量的监督,对违反工程建设有关规定的,依法查处。
四、各辖市、区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五、本规定自二00三年六月一日起施行。
 
                          常 州 市 财 政 局
                          常 州市 建 设 局
       常州市计划委员会 
                           
  二00三年五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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