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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政府采购计算机及外设协议供货采购试行办法

作者:常州市政府 发布于:2007-03-30 16:27:00 来源:常州市政府

常财购〔2005〕8号 
 
协议供货采购,是指事先通过公开招标,统一确定一定时期内中标供应商及其所供产品的品牌、价格、供货期限、服务承诺等内容,用协议的形式加以明确,各采购单位按操作规范在协议范围内进行采购的一种政府采购方式。常州市政府采购计算机及外设协议供货采购试行办法如下:
一、适用范围
全市市级及钟楼区、新北区、戚墅堰区所属部门、单位计算机(台式与便携式计算机、选配件)及显示器、打印机、PC服务器等外设均应在协议供货范围内进行采购。
二、有效期
协议供货有效期为三个月,中标供应商将按常州市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合同的要求,向各辖市、区所属部门、单位提供中标产品和服务。每个有效期满前,市政府采购中心将在省统一招标中标商品范围内确定协议供货品目,与中标供应商签订协议采购合同,确定下一个有效期内的协议供货中标机型及有关中标供应商。
三、信息发布
为了使各采购单位及时了解每期协议供货计算机的中标机型以及中标供应商有效期内各项具体承诺,市政府采购中心将通过常州市政府采购网站(网址:http://zfcg.changzhou.gov.cn/),公告中标供应商提供的机型及价格、具体配置,联系方式和售后服务等详细信息。今后除本办法调整,有关协议供货的详细信息,不再另行发文通知。
四、采购程序
借鉴其它城市的先进经验,实行新的协议采购制度后,我市计算机及外设的政府采购操作规程将调整如下:
1、采购单位以批复的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含追加预算)为基础,按月编报政府集中采购计划,并按经济适用原则在协议供货产品范围内确定采购需求。对于一些特殊用途的、协议采购范围内产品的功能不能满足需求的,经财政部门批准后另行采购。
  2、政府采购计划的申报、审批程序不变。
3、采购单位按事先发放的用户名及密码,在常州市政府采购网站上查询采购计划审核情况,并下载打印。
4、采购单位凭批准的采购计划与协议供货中标供应商联系,向供应商提出具体的采购需求,商洽供货机型、配件、价格、供货期、服务等事宜。
5、供应商按照采购需求填写“常州市政府采购单及合同”(式样见附件),经采购单位确认并加盖公章,由供应商送市政府采购中心核定,市政府采购中心审核采购单位所购物品是否在协议供货范围内,供货价格是否超过协议价格和预算等。
6、中标供应商根据采购合同向采购单位提供相关中标产品及服务。
五、采购合同
市政府采购中心统一印制“常州市政府采购单及合同”作为协议供货的具体合同,供采购单位与供应商双方使用。协议供货采购单一式4联,分别由采购单位、中标供应商、市政府采购中心和财政部门留存。采购单同时也作为各采购单位采购验收的凭证(加盖公章确认)和支付货款的依据。
六、付款方式
协议供货商凭采购单与合同、发票原件到市政府采购中心办理资金结算手续。钟楼区、新北区、戚墅堰区所属单位采购资金由各区财政局结算。
七、价格调整
市政府采购中心根据全省联合招标结果,结合采购单位对产品与服务的反响,每三个月确定一批计算机及外设协议采购的品目、价格及供应商,有关信息将通过常州市政府采购网站及时公告。
八、权益保护
各部门、单位要充分利用协议供货办法规定的价格让利和服务条件,监督中标供应商履行承诺书和采购合同约定的应尽义务,出现合同纠纷或质量问题时,可及时书面向市政府采购中心反映,市政府采购中心应配合各部门、单位按合同规定对供应商进行处理。各部门、单位也要保障好供应商的合法权益,不得向中标供应商提出超越协议供货承诺书范围的其他不合理要求。
九、违规处理
对于违反协议供货办法的部门和单位,财政部门将会同有关部门按《政府采购法》和现行财经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其中,对于擅自采购协议供货范围以外非中标机型的,一经查实,予以通报,并按《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罚。对属于财政直接支付的项目,将拒绝支付货款。市财政局与政府采购中心将加强对中标供应商的监督、检查,发现违反规定的行为,将按照合同条款处理。
实行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制度是加强各部门、单位经常性采购项目管理的有效方式,各部门、单位要严格按照协议供货办法和要求开展采购活动,在实际运作中发现问题可及时向财政部门反映,以不断完善协议供货制度。
十、其他
各辖市、武进区、天宁区所属部门、单位的计算机协议供货办法由各级财政部门参照本办法作出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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