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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市级政府采购市场供应商资格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南通市财政局 发布于:2007-03-30 16:32:00 来源:南通市财政局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采购供应商行为,建立公开、公平、公正、规范、有序的政府采购市场,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能够为政府采购提供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法人,均有资格申请成为市级政府采购市场的供应商(以下统称供应商)。    
第三条  凡申请参加市级政府采购市场的供应商,须经财政局审定,方能进入市级政府采购市场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第四条  供应商资格的认定程序:
   (一)申请供应商资格应具备的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备固定的生产、经营或服务场地和设施、设备条件;
3、具备一定数量能胜任工作的中级和高级专业技术人员;
4、良好的资金、财务状况和履行合同的记录;
5、缴纳各种税款和履行社会保障义务;
6、生产环境及产品符合国家环境标准;
7、申请资格前三年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除上述一般条件外,申请供应商资格还应对照经营类别所具备的特定条件(见附件二)。
   (二)申请供应商资格应提交的文件: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税务登记证;
3、详细填写的《南通市市级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认定申请书》;
4、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年度《财务会计决算审计报告》;
5、按国家规定应取得的资格证明文件(如生产、经营许可证等)以及资质等级证书等文件;
6、制造商出具的授权经营委托书、特约经销商证书、产品鉴定书、专利证书等文件;
7、市财政局要求提供或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市财政局负责对供应商提交的文件和资料进行审核、考察,初步确定准入供应商名单,并征求市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局意见后,按规定的程序核定。符合条件的,进入市级政府采购供应商管理库,并通过有关媒体向社会公告,发给统一印制的《南通市市级政府采购市场供应商准入证》。
第五条  市财政局对某些特殊的政府采购项目,可吸纳市外有相应资质的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供应商应予以协助和配合。
第六条  市财政局对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查时,可直接派工作人员进行实地调查,以获取相关信息,供应商应予以协助和配合。
第七条  供应商享有以下权利:
1、可获得向市政府采购中心咨询政府采购相关信息的机会;
2、可获得参与政府采购招标、竞争性谈判和询价的机会;
3、可获得政府采购合同鉴证的机会;
4、可获得向社会公告其资格的机会;
5、可获得向省、市、县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推荐认证的机会。
第八条  供应商承担以下义务:
1、应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自觉接受政府采购管理部门的监督;
2、根据政府采购规定的程序,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3、严格执行合同约定的各项条款内容,诚实守约,为采购单位提供符合规定质量标准的货物、工程和服务;
4、严格按照政府采购规定的程序和办法结算资金;
5、及时向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和采购中心通报企业重大变更情况。如企业变更名称或迁址,要在完成工商、税务变更登记后,10日内到市财政局办理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证书变更手续;
6、及时向市政府采购中心报送新产品和新服务项目的价格信息及相关资料。
第九条  供应商的考评与处罚:
   (一)市财政局对供应商资格实行年检制度,一年一审,每年第一季度为上年审检期。审检合格的,在《南通市市级政府采购供应商准入证》上加盖“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年检专用章”。凡未参加年检或年检不合格的供应商,其政府采购的供应商资格自行取消。
   (二)供应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财政局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暂停或取消供应商资格的处罚。被取消资格的供应商在3年后方可重新申报政府采购市场供应商资格:
1、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的;
2、招投标活动中采用隐瞒、造假、行贿等非法手段,影响政府采购活动正常进行的;
3、伪造、涂改、出租、转让《准入证》的;
4、采用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5、在招投标过程中,串通其他供应商哄抬标价,扰乱招投标秩序的;
6、中标后,不与政府采购单位签订采购合同的;
7、提供的商品存在质量问题或不按合同规定履行售后服务的;
8、其他违反政府采购规定的情形。
第十条  本办法由南通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2年1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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