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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市级政府采购专业评委聘请管理办法

作者:南通市财政局 发布于:2007-03-30 16:34:00 来源:南通市财政局

 第一条  为做好南通市市级政府采购专业评委的聘请和管理工作,确保政府采购的规范运作和廉洁、高效,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采购聘请专业评委,应具备下列条件:
    1、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五年,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具有一定的招投标理论知识和较丰富的实践经验。
2、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在政府采购评标过程中以客观公正、廉洁自律、遵纪尽责为职业守则。
第三条  政府采购专业评委按以下方式聘请:
1、符合本办法第二条所列条件的专业评委,可向市财政局自行申报,填列《南通市市级政府采购专业评委推荐表》,也可由所在单位推荐。
2、对经市财政局审定的专业评委,发给《南通市市级政府采购专业评委聘书》,并录入专业评委库。
第四条  《南通市政府采购专业评委聘书》仅作为持证人在本市及各县(市)区参加政府集中采购分散采购招标评审活动的资格凭证。
第五条  南通市市级政府采购专业评委在参加政府采购招投标过程中,应依据自己的学识和专业技能,在自己熟悉的专业领域内做好政府采购招标评审工作。
第六条  南通市市级政府采购专业评委应以科学、诚实、客观、公正的态度进行评标活动,在评标工作中不受任何采购单位、供应商或其他机构的干扰,独立、负责地提出评审意见。
第七条  南通市市级政府采购专业评委不得参与同自己有利害关系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活动,受到邀请的,应主动提出回避,因事先不知情而参与的,获悉情况后应立即申请退出。
第八条  建立南通市市级政府采购专业评委信息反馈制度,对专业评委参加评标活动的情况进行登记,对有关单位的意见进行记录和核实。专业评委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南通市市级政府采购专业评委资格,收回所发的聘书:
1、故意损害采购单位和供应商正当权益的;
2、违反国家和本市有关廉洁自律规定,收受有关投标单位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3、违反规定向他人透露有关项目评标情况或其他信息的;
4、以政府采购专业评委名义从事有损于政府采购形象的其他活动的。
第九条  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科负责建立南通市市级政府采购专业评委库的工作。
第十条  本办法由南通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2年1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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