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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教学仪器、设备采购暂行办法

作者:佚名 发布于:2007-03-30 17:46:00 来源:镇江市政府采购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教学仪器、设备采购工作,提高教育经费使用效益,促进党风廉政建设,依据市教委《关于贯彻执行国家教委、省教委〈关于加强教学仪器设备行业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镇教办发[1998]第99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镇江市政府采购资金运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镇财预[1999]第2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中小学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使用市级财政预算内、外资金及使用事业收入采购教学仪器、设备的学校(单位)。 
第三条 受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委托,市教委指派镇江市教学仪器供应站(以下简称教仪站),负责委属学校(单位)的教学仪器、设备的采购工作。 
第二章 采购范围 
第四条 市教仪站集中采购的教学仪器包括: 
㈠列入教育行政部门颁布的中小学教学装备目录,各学科教学大纲、教材所需的仪器、设备; 
㈡学校办公室、实验室、教室、图书馆中使用的微机、打印机、传真机、空调、一体机、电视机、音响、摄(录)像机、网络设备(服务器、路由器、交换机、调制解调器等)、网络工程等; 
㈢列入省、市教育行政部门审定的教学用品(如学具、读书活动用书等)。 
第三章 计划编制 
第五条 学校(单位)每年按照教育教学需要,编制教学仪器、设备及教学用品采购计划报送市教仪站。 
第六条 市教仪站对照中小学教学仪器、设备配备标准,结合学校(单位)的办学规模、教育教学需要进行审核。技术含量高、投资大的项目还要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第七条 市教委根据事业发展规划和财政部门批复下达的综合预算中年度教学仪器资金额,召开职能部门联席会议,对学校上报的采购计划进行审查,经领导批准后编制年度教学仪器采购计划。 
第八条 年度教学仪器采购计划一经确定,学校(单位)一般不得随意更改。确需调整的须报请市教仪站审查,并经市教委和财政部门批准。 
第四章 采购管理 
第九条 教学仪器采购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公开招标、邀请竞标、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为主,询价采购、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为辅。 
第十条 单项或批量合同价值在15万元以上的货物采购、10万元以上的服务采购、30万元以上的工程采购、15万元以上的租赁采购,均应实行招标或邀请招标的办法采购。 
招标采购,要在市财政局指定的媒体上公开发布招标公告,按规定程序从参加投标的供应商中选定中标供应商。 
邀请招标采购,要向三家以上经过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资格认证的供应商发出投标邀请书(教育部、省教育厅、上级财政部门有资格认证要求的,按其要求办;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尚未资格认证的,由市教仪站负责资格认证),按规定程序从参加投标的供应商中选定中标供应商。 
招标采购和邀请招标采购都要重视供应商的资质,有许可证制度的,要把好许可、准入关。邀请招标的,谁邀请谁负责。 
第十一条 竞争性谈判采购,适用于招标不成或不可预见的急需采购等情况。一般应邀请三家以上有一定资质的供应商,就教学仪器和设备的质量、功能、价格、售后服务等进行谈判后,择优采购。 
第十二条 询价采购,适用于价格较低、弹性不大和规格标准比较单一的仪器和设备。一般要对三家以上的供应商提供的质量保证、报价、售后服务等进行比较后,择优采购。 
第十三条 单一来源采购,要与提供货物、服务的供应商进行谈判,以确保质量,节省资金。 
第十四条 低值易耗品的补充按市教委(镇教办发[2000]40号)文件办理。 
第十五条 对于实施委托采购的教学仪器、教学设备及教学用品,由市教仪站组织实施采购,但每次采购的活动前的所有招、投标文件及供应商的选择等事宜均须经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市政府采购中心审核,采购结束后将有关资料报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十六条 重视项目的前期论证和验收。重要教学仪器、设备采购,由教育行政部门邀请有关专家组成评审组进行前期论证,并参与项目招投标及验收工作。 
第五章 资金运作 
第十七条 教学仪器、设备经费遵循"专户储存,先存后支,专款专用"的原则。仪器设备专项经费、学校(单位)的自筹经费,分别由市教委、学校根据采购计划及时划拨给市教仪站。 
第六章 审计监督 
第十八条 市教仪站的教学仪器、设备采购工作接受市教委、财政局、审计局的管理、监督和审计。市教仪站要建立健全反映采购过程的档案资料,并加强管理。 
第十九条 学校(单位)违反本办法,擅自组织采购活动的,市教委不核拨资金,会计人员不予报销。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所辖学校(单位)的教学仪器、设备采购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0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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