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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中市政府采购中心质疑、投诉处理工作程序

作者:扬中市政府采购中 发布于:2007-04-03 13:34:00 来源:扬中市政府采购中心

一、采购人对供应商质疑、投诉的处理工作程序 
1、采购人对供应商的质疑和投诉处理统一由采购中心接受和办理。采购中心接到采购人的质疑和投诉后将由专人负责对质疑和投诉进行处理; 
2、采购人对供应商的投诉必须采用书面形式,质疑可以是其他形式; 
3、对于采购人的质疑,采购中心将由专人负责向供应商和采购人双方了解情况,协商处理; 
4、对于投诉采购中心将书面记录并编号,记录内容包括如下:(1)投诉单位(2)被投诉供应商(3)投诉时间(4)投诉事项(5)受理人(6)受理时间(7)调查情况及处理意见(8)答复时间
5、采购中心在七个工作日内将投诉情况查清并根据调查情况对照协议规定拿出初步处理意见报主任室审批; 
6、主任室审批最终处理意见后,采购中心负责将处理意见通知供应商,并将处理情况答复采购人。 

二、供应商对中心质疑的处理程序 
1、本中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只接受供应商对采购文件、采购流程和采购结果的书面形式质疑,且质疑的前提条件是供应商在法律规定的有效时间范围内,有依据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使自己权益受到损害; 
2、供应商对中心的质疑统一由采购中心接受和办理,并在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3、采购中心接到供应商的质疑和投诉后将首先向主任室汇报,并指派专人对质疑情况展开调查,相关部门应积极给予配合; 
4、其次采购中心将调查结果汇报主任室,由主任室研究决定处理意见; 
5、最终被质疑部门或个人根据处理意见,进行相应整改;同时采购中心将处理情况及时告知供应商; 
6、所有质疑过程均形成文字、音像或其他介质的档案材料,由专人负责编号和归档; 
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供应商在对采购人、集中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收到答复的情况下,可于答复期满15个工作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投诉。因此投诉的受理、处理以及由此引起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不在本中心的职责范围内。  

2005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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