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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机关事业单位定点印刷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无锡市政府 发布于:2007-04-03 14:08:00 来源:无锡市政府采购

第 一 条  为加强无锡市行政事业单位印刷费支出管理,规范印刷服务行为,保证印刷品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 二 条  本办法适用于无锡市行政、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的印刷行为。 

第 三 条  印刷服务定点企业(以下简称定点企业)每年由无锡市财政局委托无锡市政府采购中心,通过公开招标择优确定。 

第 四 条  各行政事业单位必须到定点企业接受印刷服务。行政事业单位内部设有印刷厂,但未参加公开招标或未中标的,原则上不能承揽本单位印刷业务。若有保密或行业规定等特殊情况,只能在内部印刷厂印刷的,须到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处办理相关手续,但其价格不得高于定点企业同类印刷品的报价。定点企业范围内无力承担的印刷业务,行政事业单位必须到无锡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处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到非定点企业印刷。否则,经查实,按违反财经纪律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 五 条 各行政事业单位可在中标的印刷服务定点企业范围内,根据其中标品种、价格等条件自主选择一家或多家定点企业,并与之签订印刷合同。行政事业单位应将印刷合同报市财政局主管业务处备案,定点企业应将印刷合同报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处备案。 

 第 六 条 各行政事业单位必须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定点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保密局等六部门颁发的《印刷、复印等特业复制国家秘密载体暂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严防失密、泄密。 

 第 七 条  各行政事业单位与定点企业结算印刷费时,应实行专人负责制,并采用非现金方式结算。各定点企业应开具销售发票和验收(结算)清单,并在验收结算清单上说明优惠金额和幅度,以便监督检查。国库集中支付单位印刷费实行财政授权支付,即由各行政事业单位在授权支付额度内,直接支付给定点企业。
 
第 八 条  各定点企业应于每月结束后3日内填报“无锡市机关事业单位印刷服务政府采购季度统计报表”报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处,同时抄送市政府采购中心。 

第 九 条  各定点企业应严格履行合同规定的各项条款,及时印刷并保证印刷质量,各项收费不得高于投标文件确定的标准。对于投标过程中没有明确报价的印刷品,比照同类印刷品的优惠率执行。
 
第 十 条  各定点企业应当认真遵守国务院《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5号)和《中国包装印刷行业公约》(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严格执行本管理办法,遵守职业道德,坚决杜绝送礼品、给回扣、报销费用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自觉接受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处的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不得提出定点企业服务承诺以外的不合理要求,定点企业亦有权拒绝服务承诺以外的不合理要求。 

第十二条   定点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三次有效投诉并查实,将取消其定点资格,并根据情节轻重,作出一至三年内禁止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处罚。受到处罚的定点企业均无权索回履约保证金。 
(一)未依合同及时按统一服务承诺的要求为采购单位提供优质服务; 
(二)违反国家规定或合同承诺的质量标准,以次充好,提供假冒伪劣纸张; 
(三)为行政事业单位开据虚假票据; 
(四)未按规定给予优惠,擅自提高印刷品的价格; 
(五)不按期报送报表,拒绝接受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处的监督检查; 
(六)其它违反法律、法规和采购合同的行为。 

第十三条   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处将会同有关部门不定期地对印刷服务定点企业执行合同情况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除依照本办法和印刷合同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外,还将在有关媒体上公开通报。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行政事业单位和定点企业均可向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处投诉。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四年十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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