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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作者:无锡市财政局 发布于:2007-04-03 14:12:00 来源:无锡市政府采购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根据《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和要求,以独立身份从事和参加政府采购有关咨询、评审、验收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无锡市财政局是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征集、选聘、登记和资格管理,按“统一条件、分级管理、资源共享、随机选取、管用分离”的原则,将符合规定条件的专家资料分类录入“江苏省政府采购专家管理库”,以备政府采购项目咨询、评审、验收时选任。并在省级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评审专家名单。   
第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专业人员,可以向市政府采购管理部门自荐,也可以由所在单位或有关专家推荐担任政府采购评审专家: 
   (一)遵纪守法、办事公正、廉洁自律;
    (二)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八年,具有本科(含本科)以上文化程度,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熟悉产品业务情况;
   (三)熟悉并能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的有关法律、法规,具有与政府采购项目相关的实践经验;
   (四)身体健康,能适应工作需要,本人愿意以独立身份参加政府采购评审工作,并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管理。
   (五)没有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
第五条  自荐或推荐担任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应当填写“江苏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资格申请登记表”,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一)学历证书、资格证书、身份证复印件;
   (二)个人业绩材料、学术论文的复印件;
   (三)科研成果、发明创造的证书或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第六条  经审核具备相应资格的专家,由市政府采购管理部门认定并颁发江苏省财政厅监制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资格证书”,加入江苏省财政厅开发的政府采购专家库管理系统进行统一管理。
    第七条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每两年检验复审一次,符合条件的,可以继续担任政府采购评审专家。 
    第八条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资格证书”可作为持证人参加省内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的信誉凭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可获得县以上政府采购管理部门、集中采购机构提供的有关信息资料,并可接受采购机构的委托,提供咨询服务、担任评标委员和采购项目的验收工作。
   第九条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只能接受自己熟悉的专业领域内的服务工作。
   第十条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应当认真执行政府采购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科学、诚实、客观、公正的态度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不受任何采购机构、用户单位、供应商或其他机构的干扰,独立、负责地提出咨询、评审和验收意见。履行职责期间,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不得与被评审、验收的投标人(供应商)有任何私下接触。
   第十一条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应积极向市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提出改进政府采购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不得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中所获知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
   第十三条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不得参与同自己有利害关系的政府采购项目的咨询、评审和验收活动,受到邀请的,应主动提出回避;因事先不知情而参与的,获悉情况后应立即退出。利害关系包括以下情形:
   (一)专家本人或亲属在投标人单位任职;
   (二)专家本人是投标项目的上级单位人员; 
   (三)与投标人有其他社会关系或者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地履行职责的。
    第十四条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接到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通知,确定参加集中采购机构或招标代理机构组织的政府采购项目的咨询、评审、验收后,应按时参加;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的,应立即告知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五条  采购代理机构或集中采购机构须向应邀参加政府采购招标项目咨询、评审、验收的评审专家支付相应劳务费。
    第十六条 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采购代理机构须提前一至两天,由项目实施人填写“无锡市政府采购项目抽取评审专家登记表”,送达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处。
   第十七条 评审专家的管理与使用实行相对分离的管理制度。担任政府采购项目评委的专家,在开标前一天上午,由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招标代理机构在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监督下,从江苏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系统中以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当场记录抽取结果,并通过电脑语音系统自动通知或进行人工通知。参加评审专家抽取的相关人员对被抽取专家的相关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指定或干预评审专家的抽取工作。
    第十八条 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建立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信息反馈制度,听取集中采购机构或招标代理机构、采购人对评审专家业务水平、工作能力、职业道德等方面的意见,核实并记录有关内容。定期组织专家进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政策方面的学习。 
    第十九条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调查属实的,将作为不良行为予以通报或记录。情节严重的,由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取消其担任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资格,收回资格证书。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证明取得评审专家资格的; 
    (二)被选定为某项目并已接受邀请的评审专家,未按规定时间参与评审,影响政府采购工作的;
    (三)私下接触参与竞争的供应商,或收受贿赂等不正当利益的;
    (四)违反保密规定向他人泄露在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中所获知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
    (五)故意损害采购人、采购机构和供应商正当权益的; 
    (六)与评委、采购机构或投标人串通,在参与评审过程中有失公正的;
    (七)以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名义从事有损于政府采购形象的其他活动的。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无锡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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