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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市级工程类政府采购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盐城市政府 发布于:2007-04-03 14:50:00 来源:盐城市政府

盐财购[2005]5号

第一条 为扩大政府采购规模,规范工程建设项目的政府采购行为,提高财政性资金使用效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组织和驻盐单位(以下简称采购单位)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的建设工程,包括园林绿化工程;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级政府采购工程项目的范围根据当年公布的市级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确定。凡使用财政性资金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工程项目,实行集中采购,并采用公开招标方式;使用财政性资金5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实行分散采购,采购方式由市财政局确定。
第四条  市级政府采购工程达到招标规模标准以上的项目(包括集中采购目录中的项目),适用《招标投标法》和《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分工执行。
第五条 市级政府采购工程项目的建设应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按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第六条  采购单位应当依法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政府采购计划。
第七条 市财政局是市级政府采购工程项目的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编制工程项目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审批工程项目政府采购预算和政府采购计划,对工程项目政府采购的采购方式、采购活动以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处理有关投诉事宜等。
第八条 采购人不具备招标能力的,应委托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资格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标,并与受托方签订委托协议。
第九条 市级政府采购工程项目采购的相关信息,除在有关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外,应当在省财政厅指定的媒体上发布。
第十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将市级政府采购工程项目的合同副本报市财政局备案。属于建设工程施工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还应当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分送建设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基本建设项目资金按市财政局现行拨款办法,根据工程进度办理拨款;其他工程项目资金拨款按现行政府采购资金拨款程序办理拨款。
第十二条 政府采购的工程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政府采购预算执行,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突破原批准预算时,必须由采购人按规定程序报批并落实资金来源后再继续执行。
第十三条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在组织实施工程采购活动中,应主动接受财政、监察、审计等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对重大招标项目,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邀请财政、监察等部门实施现场监督。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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