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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政府采购工作考核评比办法(试行)

作者:盐城市政府 发布于:2007-04-03 14:51:00 来源:盐城市政府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政府采购工作,加强市、县财政部门的工作联系,逐步建立政府采购工作约束和激励机制,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圆满地完成各项政府采购工作任务,特制定以下考核评比办法。
一、 考核对象:各县(市、区)财政局。
二、考核内容:本市政府采购工作职责范围内的各项工作均为考核内容。具体内容见《盐城市政府采购工作考核评分表》。
三、考核办法:
考核采用百分制,实行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考评计分方法,满分为100分,各分项扣分因素以单项分值为限,扣完为止。注明另加分的,分值加至百分值以外。
四、考评程序:
1、自查自评:参加考评的单位根据考核办法,对照工作情况逐项检查打分,每项得分和扣分均要求依据充分,并提供相应材料或说明。各地自查自评报告、自查评分表及相关材料于年度终了后十天内上报市局采购处。
2、抽查互评:由市局采购处牵头,组织部分县(市、区)工作人员进行抽查互评。
3、审核评定:由市局采购处在自查自评、抽查互评的基础上进行审核评定,确定各单位得分。
四、奖励
设一等奖1-2名,二等奖2-3名,三等奖3-4名。根据得分情况依次评奖,并对获奖单位在全市通报表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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