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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会议政府采购实行定点采购管理的规定

作者:南京市政府 发布于:2007-04-03 14:58:00 来源:南京市政府

市各部、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市法院、市检察院,各区(不含县改区)财政局、监察局:

根据市财政局、市监察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2002年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会议政府采购暂行办法>的通知》(宁财购[2002]284号)精神,为进一步规范会议政府采购行为,提高会议采购运行效率,切实保障我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各类会议服务需要,经研究决定,从2005年起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会议政府采购实行定点采购管理。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凡南京市市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纳入预算管理的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人)所召开或承办的需住宿的各类代表大会、全委会、表彰会、工作会、专业会(含以会代训),以及可纳入政府采购的各类经贸、论坛等会议,均应纳入定点采购管理的范围,在定点供应商处召开会议。

二、定点供应商的确定与选择
会议定点的供应商,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由市政府采购中心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择优确定,一次确定若干家,2005年定点期限为一年,以后年度重新招标,定点期限为两年一定。市政府采购中心及时向采购人公布定点供应商名单和服务承诺。
采购人根据会议的规格、规模、预算、时间等要求,综合比较供应商的淡旺季报价、地理位置、场地条件、服务承诺等因素,自主选择每次办会相应的定点供应商,商谈价格、服务需求等具体事宜。因省级以上有关部门指定或市领导批准、现有定点供应商不能满足的,由采购人提出申请,并附有关批示件,经市财政局核准后,由市政府采购中心会同采购人另行采购。

三、会议定点采购的内容及实施程序
(一)采购内容。会议采购的内容包括场租、餐饮、住宿以及会标、杂支等。
(二)单次会议采购预算金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采购实施程序
1、落实采购资金。采购人应于会议召开前落实采购资金,并通过政府采购管理网络系统申报会议采购计划,经市财政局审批同意后实施。
2、签定采购合同。采购人应在市政府采购中心的鉴证下,与定点供应商签定《南京市会议政府采购定点单及合同》(合同、履约确认、服务评价、结算),共一式四联,由市政府采购中心统一印制,分别由采购人、定点供应商、市政府采购中心和市财政局留存。
3、付款方式。会议结束后,市财政局根据采购人、市政府采购中心的申请和有关合同和发票,在会议经费预算额度内将采购资金直接拨付给供应商。
采购资金全部由采购人自筹的由采购人直接支付给供应商。
(三)单次会议采购预算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采购实施程序,简化办理手续,采购人无需办理采购计划的报批,与定点供应商签定的《南京市会议政府采购定点单及合同》无需市政府采购中心鉴证,采购资金由采购人直接支付给供应商。

四、会议采购的要求
采购人应本着“精简、节约”的原则,控制会议规模,压缩会议日程,加强会议工作管理,节约会议开支。采购人应对定点供应商的服务作出合理评价,对不能履行合同规定、或有其他严重违反合同条款行为的,要以书面形式向市政府采购中心或市财政局反映。
定点供应商应按照合同承诺的各项条款履约,严格执行投标承诺的优惠价格,不断改善服务条件,提高服务水平。
市政府采购中心应对定点供应商的履约情况进行跟踪,建立供应商履约情况记录;适时对采购人进行回访,并对采购人反映的定点供应商的有关价格、质量、服务等问题,及时核实并按合同约定处理。
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将对定点采购供需双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违规处理
采购人擅自到非定点供应商处采购、不履行合同条款、向供应商提出无理要求的,一经查实将按《政府采购法》及有关规定追究采购人及有关人员的责任。
定点供应商擅自抬高价格或降低服务质量等违反合同规定的,按合同约定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其他
采购人可在本系统、本单位内设的培训基地或招待所举办会议,但其收费应低于对外价格的10%以上。
各区(不含县改区)应与市级联动,具体可在市政府采购中心确定的定点供应商范围内选择确定本区的定点供应商,参照本规定执行。
本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
 
                          南京市财政局
                          南京市监察局
                   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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