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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省本级政府采购工作程序(暂行)

作者:湖南省财政厅 发布于:2007-04-03 15:39:00 来源:湖南省政府

 第一条  为了规范省本级政府采购工作,配合我省部门预算及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改革,根据财政部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特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  政府采购目录的编制。政府采购目录(含集中采购目录)由财政部门根据财政部印发的《政府采购目录分类表》和本省实际拟订,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颁布。
   第三条  省本级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纳入部门预算统一编制、统一管理。各单位编制年度预算时,根据当年的政府采购目录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并按照预算申报程序上报财政部门。
   第四条  省本级政府采购计划的编制:
    (一)采购单位应当在接到批复的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后,在20个工作日内上报政府采购项目审批表(附件一:湖南省省本级政府采购项目审批表)。政府采购项目申报表由主管部门财务管理机构审核汇总后报省财政厅业务主观处。
    (二)省财政厅各业务主管处负责政府采购项目的审核,在收到采购单位上报的政府采购项目申报表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审核结果交省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
    (三)省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负责汇总政府采购项目申报表,编制省本级采购年度计划,并下达给省直各单位,同时抄送省财政厅各业务主管处、预算处、国库处。(附件二:湖南省省本级政府采购计划)
    第五条 采购单位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或追加、调整政府采购计划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政府采购预算内的项目、计划变更,由采购单位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同意,报省财政厅各业务主管处审批,脚省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
    (二)政府采购预算年度执行过程中需追加的采购项目(包括中央专向拨款及省级配套资金项目),在落实资金来源后,由采购单位填报《湖南省省本级政府采购项目审批表》,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省财政厅各业务主管处按程序审批,交省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
    (三)政府采购项目的变更或追加、调整应在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前三十天前通知省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
    第六条 政府采购计划的实施:
    (一)省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根据年度政府采购计划委托省直机关采购中心或由资格的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分批招标采购;(附件三:湖南省省本级政府采购项目委托书)。
    (二)省直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及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必须严格按照财政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政府采购运行规程暂行规定》等的要求组织采购活动,并接受政府采购管理机构的监督和管理。
    (三)采购单位应积极配合省直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及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开展采购工作,并选派工作责任心强、熟悉政府采购规章制度的经济及技术人员参与采购。
    (四)政府采购合同签定必须遵守《政府采购合同监督暂行办法》的规定。集中采购项目的合同原则上由采购单位签定。正式合同签定后七个工作日内必须报省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
    (五)政府采购的验收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由合同签定单位或用户单位按合同要求组织验收。(附件四:政府采购验收单)
    (六)采购项目质保期满后七个工作日内用户单位必须向省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出具质保金付款通知书。
   第七条  政府采购资金的归集与拨付:
    (一)省财政厅国库处在代理银行设立“省财政厅政府采购资金专户”,专帐核算。
    (二)省本级政府采购资金拨付采取财政全额直接拨付方式。即按照先集中后支付的原则,在采购活动开始前,采购单位必须先将单位自筹资金和预算外资金汇集到政府采购资金专户,财政部门根据合同履行情况,将预算资金和已经汇集的单位自筹资金和预算外资金,通过政府采购资金专户一并拨付给中标供应商。
    (三)预算外资金   自筹资金急配套资金等由采购单位根据省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的通知于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前3个工作日内将资金直接拨付到“省财政厅政府采购资金专户”,同时,采购单位应将有关证明文件交省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备案,否则,省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有权通知终止采购。(附件五:湖南省省本级政府采购拨款通知书)
    (四)预算内资金(含政府性资金)由省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根据采购合同(或计划)开具用款通知书,省财政厅国库处据此将预算内的资金一次拨付到“省财政厅政府采购资金专户”。(附件六:湖南省省本级政府采购用款计划)
    (五)政府采购资金的支付:省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根据采购单位交来的验收单及发票,在4个工作日内审核并出具付款通知书。(附件六:湖南省省本级政府采购专户付款通知书)
    (六)省财政厅国库处根据付款通知书、验收单和发票,在3个工作日内,从“省财政厅政府采购资金专户”直接付款给供应商;质保金凭省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的付款通知书支付。
    第八条 政府采购节余资金的结算。节余资金在合同签定后七个工作日,由省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开具政府采购退款书,省财政厅国库处将节余资金按原渠道退款。(附件八:湖南省省本级政府采购专户退款通知书)
    第九条 省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负责编制政府采购货物(工程或服务)分配单(附件九),同时抄送省财政厅各业务主管处及采购单位。
    第十条 采购单位根据政府采购付款通知书、政府采购验收单、分配单进行有关的帐务处理。
    第十一条 政府采购资金的对帐:
    (一)省财政厅各业务主管处负责与预算处及采购单位核对政府采购预算指标帐。
    (二)省财政厅国库处负责与省财政厅各业务主管处核对财政拨款帐、政府采购资金帐。
    (三)省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负责与省财政厅国库处及采购单位核对政府采购资金实际支付额。
    (四)省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负责与采购单位采购物资。
    第十二条  政府采购资金的帐务处理另行规定。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湖南省财政厅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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