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机动车辆政府采购定点维修暂行办法
作者:湖南省财政厅 发布于:2007-04-03 15:41:00 来源:湖南省政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机动车辆维修行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 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长沙市市区内的省直党政机关、司法机关、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简称送修单位)的机动车辆的维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送修单位有下列情况可不适用定点维修:
(一)摩托车;
(二)离开长沙市区出现事故或故障的车辆;
(三)每台次维修费用在500元以下的维修。
第四条 车辆定点维修厂通过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效益原则确定。
第五条 车辆定点维修厂资格实行年度考核,考核不合格者,取消其定点资格。
第六条 车辆定点维修招标工作由省直机关政府采购中心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七条 对车辆定点维修厂实行监察员委派制度。
第二章 送修单位职责
第八条 送修单位应按规定将本单位所有机动车辆情况填表报送省直政府采购中心。
第九条 需维修的机动车辆到定点维修厂送修时应出示车辆行驶证,并办理送修手续。
第十条 送修单位对送修车辆出现维修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未得到免费返修的,以及对维修厂的服务态度、收费标准有异议的,有权向省财政厅投诉。
第十一条 车辆维修费用由送修单位凭省直政府采购中心审核的结算单,在规定时间内与定点维修厂办理结算。维修费的结算不得使用现金。
未按规定到定点维修厂维修的,单位财务不得报账。
第十三条 送修单位应按照财务管理规定妥善保管好所有维修票据和资料,以便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
第三章 定点维修厂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 定点维修厂拥有下列权利:
(一)按合同约定收取有关费用;
(二)有权拒绝送修单位及送修人员提出的与维修合同内容无关的不正当要求;
(三)有权要求送修单位按约定时间结算修理费用;
(四)有权向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投诉送修单位的违规行为。
第十四条 定点维修厂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优质服务,确保维修质量;
(二)建立送修车辆档案;
(三)定期向省直政府采购中心报告车辆送修情况;
(四)自觉接受送修单位、省直政府采购中心和政府采购管理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实行的监督和检查。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五条 车辆维修监察员由省直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公开招聘确定,其具体职责由省直机关政府采购中心拟定,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六条 车辆维修监察员负责对定点维修厂的服务、维修质量、收费标准进行日常监督。
第十七条 定点维修工作接受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 违规与处罚
第十八条 送修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将需要维修的机动车辆送非定点厂维修的,省财政应扣拨相应经费;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九条 定点维修厂违反本办法规定,不认真履行其义务的,取消其定点维修资格,且两年内不得参加政府采购车辆定点维修招标活动;违反合同规定的,除了承担违约责任外,还应按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处罚。
第二十条 政府采购工作人员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损公肥私的,依法给予行政或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在长沙市市区以外的省属单位的车辆维修,按属地原则,委托当地政府采购机构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0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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