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监管-政府采购信息网

湖南省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管理实施办法

作者:湖南省财政厅 发布于:2007-04-03 15:47:00 来源:湖南省政府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管,规范监督考核工作,促进集中采购机构工作质量的提高,根据财政部、监察部印发的《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管理办法》(财库[2003]120号,以下简称《考核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部门负责对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考核工作。
财政部门应按照《考核办法》的规定,组成考核小组。考核小组由财政部门牵头组织,可邀请监察、审计部门人员以及采购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代表等参加。
第三条  监察部门应加强对集中采购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同时对财政部门的监督考核工作实施监察。
第四条  对集中采购机构的全面考核每年进行一次,实行百分制年度综合考核。根据考核内容和日常监督检查情况进行量化打分,考核总分达不到60分的为不合格,60分至79分的为基本合格,80分至90分的为良好,90分以上的为优秀。
为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做好年度综合考核工作,各地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考核办法》的规定,加强对集中采购机构的专项检查和随机检查工作。
第五条  对集中采购机构的年度综合考核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发布考核通知。财政部门应于年度终了后10个工作日内,对集中采购机构发布年度考核通知,明确考核时间和要求。并在考核开始前15天以文件形式通知支付考核集中采购机构。
(二)自查自评。集中采购机构接到考核通知后,要按照考核要求认真整理有关资料,对照考核内容进行自评,在一周内形成自查报告,报同级财政部门。
(三)验证考评。考评小组对集中采购机构提供的自查报告和相关考核资料进行验证核实,对考核内容进行量化打分,并在考评工作结束后形成书面考核意见。
(四)出具考核报告。财政部门根据考核小组的考核意见,综合采购人、供应商、专家评委的反馈意见以及日常现场监督的具体情况,作出正式考核报告。考核小组在作出考核报告前,应当与集中采购机构交换意见。
(五)公示考核结果。考核报告作出后,财政部门应当将考核结果公布在“中国(湖南)政府采购网” 上(网址:hppt://www.ccgp-hunan.gov.cn)。
第六条  考评内容及评分标准。
(一)基础工作考核(占总分25%)。
1、机构设置。标准分为4分。
集中采购机构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的,记4分;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的,不记分。
2、岗位设置。标准分为5分。
(1)建立了岗位工作责任制度的,记2分;没有建立岗位工作责任制度的,不记分。
(2)工作岗位设置合理,操作环节权责明确,形成内部相互监督、相互制约制衡机制的,记3分;岗位设置不合理,没有形成内部制衡机制的,不记分。
3、人员技能。标准分为4分。
人员配备满足工作需要,且从业人员具备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数占在职人员总数60%以上的,记4分;达不到60%的,不记分。
4、业务培训。标准分为4分。
(1)每年开展内部培训两次以上的,记2分;超过两次的,加1分;未达两次的,不记分。
(2)参加财政部门组织的年度业务培训,考核通过率达到90%以上的,记2分;未达到90%的,不记分。
5、档案管理。标准分为3分。
(1)有政府采购文件档案管理制度的,记1分;没有档案管理制度的,不记分。
(2)归档资料真实、完整、及时,且保管符合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的,记2分;不符合要求的,每一项扣0.5分,扣完2分为止。
6、咨询专家库建设。标准分为5分。
按规定建立了政府采购咨询专家库,拥有货物、工程、服务三个方面20个以上专业的专家,且专家总人数不少于300人的,记5分。没有建立咨询专家库的,不记分。建立了咨询专家库,专业达到了要求但人数未达到的,扣2分;人数达到了要求但专业未达到的,扣2分。
(二)代理程序考核(占总分25%)。
1、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标准分为2分。
代理采购项目全部按规定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的,记2分;未按规定签订协议的,每缺一项扣0.5分,扣完2分为止。
2、执行采购方式。标准分为2分。
按规定的采购方式执行的,记2分;擅自改变采购方式一次的,记零分。
3、编制采购文件。标准分为5分。
制定的采购文件科学、细致、严谨,没有出现重大纰漏的,记5分;每出现一次扣1分,扣完5分为止。
4、发布采购信息。标准分为3分。
应当发布采购信息的项目全部在财政部规定的媒体上发布的,记3分;每缺一项扣1分,扣完3分为止。
5、组织采购活动。标准分为4分。
采购活动组织周密、秩序井然,受到各方好评的,记4分;采购活动组织不周或混乱,出现采购失败的,一次扣1分,扣完4分为止。
6、公示采购结果。标准分为3分。
应当公示的采购结果全部在财政部规定的媒体上发布的,记3分;每缺一项扣1分,扣完3分为止。
7、督促或组织签订采购合同。标准分为2分。
在规定时间内督促或组织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记2分;延期一次扣0.5分,扣完2分为止。
8、采购资料备案。标准分为4分。
按规定将采购代理协议、采购文件、评标报告、采购合同等有关资料及时、真实、完整备案的,记4分;漏项、缺项或者迟报的,每处扣0.5分,扣完4分为止。
(三)工作质量和业绩考核(占总分25%)。
1、遵纪守法情况。标准分为4分。
考核期内没有违纪违法记录的,记4分。每发现一起扣1分(本办法其他条款有规定的,不重复扣分),扣完4分为止。
2、工作效率。标准分为6分。
(1)及时向采购人提供代理采购服务,没有出现拖拉或推委记录的,记4分;出现一次拖拉或推委记录的,扣1分,扣完4分为止。
(2)及时退付供应商投标保证金的,记2分。违规一次,扣0.5分,扣完2分为止。
3、工作效果和服务质量。标准分为15分。
(1)接受的委托计划任务,全部按要求完成良好的,记3分。未完成的,每一项扣1分,扣完3分为止。
(2)考核期内所有采购项目的实际采购价格低于采购预算和市场同期平均价格的,记4分。采购价格超预算和市场平均价格的或者未超预算但采购价格高于市场平均价格的,每一例扣1分,扣完4分为止。
(3)在实际工作中能够大胆创新,对政府采购工作起重大积极作用的,记2分。在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过程中,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作出的规定执行不力的,每次扣1分,扣完2分为止。
(4)质疑答复满意率达到95%以上的,记2分;达不到95%的,不记分。
(5)采购人对集中采购机构服务态度和质量的满意度达到90%以上的,记2分,达不到90%的,记零分。
(6)公平、公正对待参加采购活动供应商,满意度达到90%以上的,记2分,达不到90%的,记零分。
(4)、(5)、(6)项以问卷调查结果为记分依据。
(四)廉洁自律考核(占总分15%)。
1、廉洁自律制度建设。标准分为2分。
制定了廉洁自律规定的,记2分;没有廉洁自律制度的,不记分。
2、廉洁自律表现。标准分为13分。
从业人员廉洁自律表现良好,没有不良记录的,记13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人次扣2分,扣完13分为止。
(1)接受采购人或供应商宴请、旅游、娱乐行为的;
(2)接受礼品、回扣、有价证券的;
(3)在采购人或供应商处报销因公或者因私费用的;
(4)向供应商或其他人员泄露应当保守采购秘密及其他商业秘密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良行为。
(五)信息统计考核。标准分为10分。
政府采购信息报送及时、真实、准确、完整的,记10分。迟报、漏报、虚报或缺报一次的,扣1分,扣完10分为止。
第七条  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责任事项,除扣分以外还要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第八条  没有设立集中采购机构而选择中介机构代理采购的地区,可依照《考核办法》和本通知补充规定,对委托代理采购的中介机构进行考核,经考核不合格的中介代理机构不得通过年检。
第九条  每年的考核期为当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考核办法》规定执行。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二○○四年三月二十三日

版权声明:

本网发布内容凡注明来源为政府采购信息网/政府采购信息报的,表明“政府采购信息网/政府采购信息报”拥有其版权或已获得授权,内容形式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如需转载请注明来源于政府采购信息网/政府采购信息报,标注作者,并保持文章的完整性。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

其他来源稿件,本网已标明出处及作者,转载仅为信息分享,如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相关权益人及时与我们联系。

网友评论
  •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