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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门市市级政府采购运行规程

作者:荆门市政府 发布于:2007-04-03 16:20:00 来源:荆门政府采购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快支出改革的步伐,推行部门预算,完善国库集中支付制度,便于政府采购工作协调有序运行,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市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编制。市级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公开招标采购范围的限额标准由政府采购办提出,送局领导审定报市政府采购领导小组批准实施。
    第三条 凡属市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内的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其他资金以及中央、省专项拨款等都应按本规程办理。
    第四条 市级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
各部门根据省政府批准的年度市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送局内主管科(附件一:荆门市市级政府采购预算表)。
局内主管科对各部门报送的政府采购预算进行审核后送预算科;由预算科负责、政府采购办参与汇总编制市级政府年度采购预算;按规定程序报批后,作为部门预算一并下达,同时抄送政府采购办和主管科。
    第五条 政府采购计划的编制。政府采购计划是指财政部门依据政府采购预算,按采购目录或采购品目汇编的反映各采购单位需求情况及实施要求的计划。
各部门在年度政府采购预算批复后20日内,向局内主管科提交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详细采购计划,主要内容包括:采购项目、采购项目的资金来源、采购数量及技术规格、交货时间或开工、竣工时间、采购方式等其他有必要载时的事项(附件二:荆门市市级政府采购计划表)。
各部门的政府采购计划由局内主管科汇总后提交政府采购办;政府采购办负责汇总编制市级政府采购计划,报局领导审定后,抄送主管科,预算科、国库科。
    第六条 政府采购计划的实施和项目的委托。政府采购办具体组织年度政府采购计划的实施,承办集中采购的委托事宜。政府采购办下达的委托书抄送主管科、预算科、国库科。
    第七条 采购单位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或追加、调减采购预算的,必须严格按有关规定办理:预算之内变更的报主管科审定,政府采购办汇总,抄预算科、国库科、主管科;预算之外追加的报预算科审定,按年初编制采购计划程序办理。
    第八条 中央、省专项拨款用于市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内的,或与市级预算内资金安排配套的中央、省专项拨款的政府采购项目,由主管科审定、填报《荆门市市级政府采购计划表》,政府采购办汇总,抄预算科、国库科、主管科。
    第九条 预算外资金用于政府采购项目的,由市预算外资金管理局审定、填报《荆门市市级政府采购计划表》,政府采购办汇总,抄主管科、预外局、预算科、国库科。
    第十条 政府采购资金的拨付。政府采购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国库科要设专帐核算。具体拨付程序为,政府采购办先对政府采购合同及验收结算书和有关附件审核后,再出具政府采购资金拨付通知书(附件三:荆门市市级政府采购拨款通知书),连同政府采购合同及验收结算书抄送国库科、主管科、预算科,国库科据此将政府采购资金在2个工作日内从专户中直接拨付给供应商。
    第十一条 政府采购节约资金的结算。政府采购节约的资金,政府采购办按《荆门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提取一定业务费后,国库科凭政府采购办的通知,属预算外资金和其他资金的,按政府采购资金来源分别退采购单位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预算外资金和其他资金与预算内资金匹配采购节约的资金,按资金比例退还(附件四:荆门市市级政府采购退款通知书)。
    第十二条 采购项目的落实和入帐。采购完后的货物、工程、服务,经采购单位验收合格,并支付全部采购资金后的3个工作日内,由主管科根据政府采购合同及验收结算书,将《荆门市市级政府采购支出转帐通知书》(附件五)通知采购单位,采购单位据此入帐。

二OO一年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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