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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门市市级政府采购运行规程(新)

作者:荆门市财政局 发布于:2007-04-03 16:24:00 来源:荆门政府采购

    第一条    为加快财政改革步伐,进一步完善部门预算和国库集中支付的改革,整合财政管理资源,强化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职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特制定本运行规程。
    第二条    几利用财政性资金(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其他资金以及中央、省专项拨款)采购市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限额标准以上和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都应按本规程运作。
    第三条    市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编制
    市级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的数额标准,由市财政局拟定,市政府办公室公布。
    第四条    市级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
    各采购人根据市政府批准的年度市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申请,经主管部f1审核汇总后,送财政局各主管科。财政局各主管科对各主管部门报送的政府采购预算进行审核后送预算科;由预算科负责、采购办参与汇总编制市级政府采购年度预算;按规定程序报批后,作为部门预算一并下达,同时抄送荆门市政府采购办公室(以下简称采购办)和财政局各主管科。
    第五条    市级政府采购计划的编制
    采购人根据年政府采购预算,向各主管部门提交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限额标准以上的详细采购计划(政府采购计划是指财政部门依据政府采购预算,按采购目录或采购品目汇编的反映各采购人需求情况及实施要求的计划)。各主管部门汇总后报采购办。主要内容包括:采购项目、采购项目的资金来源、采购数量及技术规格、交货时间或开工、竣工时间、交货地点等其他有必要载明的事项。采购办负责汇总编制市级政府采购计划,抄送财政局各主管科,预算科、国库科和市国库集中收付中心。同时送荆门市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
    第六条    市级政府采购计划的实施
    属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限额标准以上项目的采购,由采购人依据政府采购计划委托采购中心按《政府采购法》规定的采购方式和程序组织实施。
    采购中心接受委托后,拟定招投标方案报采购办,采购办审批后采购中心实施,招投标活动结束后,采购中心将有关资料报采购办备案。
    属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限额标准以下项目的采购,由采购人按照法律和有关规定程序及方式自行采购,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代理采购。
    属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采购人必须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实行公开招标。采购人在实施公开招标前,将招投标方案报采购办,采购办审批后采购人方可实施,招投标活动结束后采购人将招投标的有关资
料报采购办备案。    
    第七条    无政府采购预算和政府采购计划的项目采购,必须报采购办审核,采购办按有关程序报批后依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组织采购。
    第八条    政府采购资金的拨付
    政府采购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由采购办在市国库集中收付中心设立政府采购专户。
    采购完毕,采购人在采购同合上签字盖章确认,采购中心对政府采购合同及验收结算书和有关附件审核后,向采购办提出申请,采购办审核后再向市国库集中支付中心出具政府采购资金付款通知书,市国库集中收付中心依据付款通知书将政府采购资金从政府采购专户中直接支付给供应商。
    第九条    采购人入账。采购人凭采购办的结算书和市国库集中收付中心的付款凭证入账。

200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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