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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门市市直公务车辆维修暂行办法

作者:荆门采购办 发布于:2007-04-03 16:25:00 来源:荆门政府采购

第一条    为加强市直公务车辆维修的管理,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荆门市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为公务车辆进行的维修和装饰业务及零部件采购。
第三条    东宝、掇刀两区的公务车辆维修与市直连动。
第四条    供应商的确定
市直公务车辆协议维修供应商(以下简称协议维修供应商),由荆门市政府采购办公室(以下简称采购办)委托荆门市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原则上一年确定一次)。
第五条    采购办的职责
1、统筹制定协议维修供应商布局的方案,对协议维修供应商资质提出总体要求。
2、同中标协议维修供应商签订车辆维修协议,收取履约保证金,核发公务车辆协议维修供应商资格证书和牌匾标志。
3、建立采购人公务车辆维修台帐,审核、拨付公务车辆维修费用。
4、对公务车辆维修进行执法检查。受理和处理采购人和协议维修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投诉;受理政府采购的行政复议
5、定期在媒体上公布各协议维修供应商的配件及维修价格。
第六条    采购中心的职责
根据委托组织市直公务车辆维修项目的招标。
第七条    采购人的职责
1、编制公务车辆维修经费预算。
2、与协议维修供应商签订《车辆维修合同》,填报《荆门市市直公务车辆维修报修单》(以下简称《报修单》见附件一)、与协议维修供应商协商共同编制《车辆维修项目、配件、工时及费用明细表》(以下简称《明细表》见附件二)。
3、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车辆维修程序进行维修、检查、验收、审定维修费用。
4、依照《车辆维修合同》支付车辆维修费用。
第八条    协议维修供应商的职责
1、根据《报修单》与采购人协商共同编制车辆《明细表》。
2、按照汽车维修行业的有关规定对车辆进行维修,保证车辆维修质量,建立车辆维修档案。 
3、汇总车辆维修费用,报采购办。
4、定期向采购办、采购人反馈有关信息。
第九条    市直公务车辆维修程序
1、采购人的车辆需要维修时,由采购人填报《报修单》,车辆驾驶员或车辆管理人员凭《报修单》带维修车辆到协议维修供应商处,与协议维修供应商共同对维修车辆进行检查,编制《明细表》。
2、采购人在《明细表》上审核签字。
3、协议维修供应商凭采购人审核签字的《报修单》和《明细表》,对车辆进行维修。在维修过程中如发现其它部件需要维修的应通知采购人补办《报修单》和《明细表》审核手续。
4、车辆维修完毕,由采购人的代表对车辆进行检查验收,并再次在《明细表》上签字确认。
5、协议维修供应商定期汇总维修费用报采购办申请付款。
第十条    若出现下列情况,可到非协议维修供应商处维修
1、质保期内的车辆可在特约维修厂家维修。
2、确属协议维修供应商无法维修的车辆,由协议维修供应商提出申请,经采购人同意,报采购办审批后,可到外地专业厂家维修。
3、因公外出,途中确需维修的车辆。
第十一条    车辆维修费用的结算
1、协议维修供应商定期向采购人报送审核的《报修单》、《明细表》、维修正式发票,采购人审核无误后,根据单位资金情况签署《荆门市市直公务车辆维修费用付款委托书》(以下简称《委托书》见附件三)。
2、协议维修供应商持《委托书》和维修费用汇总表向采购办提出付款申请。
3、采购办审核后,向市国库集中收付中心开具《政府采购资金付款通知单》,市国库集中收付中心凭《政府采购资金付款通知单》和《委托书》从政府采购资金专户中将维修费用直接拨付给协议维修供应商。
4、凡在非协议维修供应商处维修的车辆,必须持正式发票及维修清单,由采购人的分管领导审核、报采购办审核后,到市国库集中收付中心报账。
第十二条    违规处理
1、采购人未经批准擅自到非协议维修供应商处维修和装饰以及采购零配件的,按照《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2、协议维修供应商不履行合同规定擅自提高价格或降低服务质量的,视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扣除履约保证金、取消协议维修供应商资格或按《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的处理。
3、有投诉协议维修供应商的,经查实或抽查确定情节严重的,解除协议,取消其协议维修供应商资格,扣除全部履约保证金,三年内不得参加荆门市的各级公务车辆维修项目的招投标活动。
4、在公务车辆维修过程中各当事人有触犯刑法,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的,将提请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采购办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3年9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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