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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门市市直公务资料印刷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荆门采购办 发布于:2007-04-03 16:29:00 来源:荆门政府采购

第一条 为加强市直公务资料印刷的管理,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而进行的各类公务资料的印刷行为。
第三条 东宝、掇刀两区公务资料印刷的管理与市直联动。 
 第四条 荆门市公务资料协议印刷厂的确定,由荆门市政府采购办公室(以下简称采购办)委托荆门市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择优确定。(原则上每年确定一次)
第五条 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的各类公务资料的印刷都必须在协议印刷厂印刷;采购人凡一次性印刷公务资料费用预算超过10万元的应另行委托采购中心采用公开的招标方式确定印刷厂。
第六条 采购办的职责 
1、统筹制定公务资料协议印刷厂的布局方案,对协议印刷厂的资质提出总体要求。 
2、同中标协议印刷厂签订公务资料印刷协议,收取履约保证金,核发公务资料协议印刷厂资格证书或牌匾标志。
3、建立采购人公务资料印刷消耗台帐,审核、拨付公务资料印刷费用。
4、对公务资料印刷进行执法检查。受理和处理采购人和协议印刷厂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投诉;受理政府采购的行政复议
5、定期在媒体上公布各协议印刷厂的印刷价格及服务承诺。
6、对采购人提出的到非协议印刷厂进行印刷的申请进行审批。 
第七条 采购中心的职责  
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组织公务资料印刷项目的招标活动。
第八条 采购人的职责
1、按照政府采购预算的要求编制公务资料印刷的预算及计划。 
2、在协议印刷厂中选择相对固定的协议印刷厂为自己的印刷点。  
3、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协议印刷程序进行印刷、验收、审定印刷费用。
4、监督协议印刷厂的价格和服务质量,向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反映有关情况。 
5、依照《公务资料印刷合同》支付印刷费用。
第九条 协议印刷厂的职责 
1、严格执行印刷行业的技术指标规定。按照《荆门市市直公务资料印刷协议》的要求,严格按照投标报价书上的印刷价格、技术指标、质量要求和服务承诺履约。
2、将价格表(投标报价时承诺的价格)悬挂在醒目位置,以便各方监督。 
3、在《采购证》上认真填写公务资料印刷的名称和消耗材料及计价情况,注明优惠事宜。
4、汇总各采购人的印刷费用,报采购办。
5、定期向采购办、采购人反馈有关信息。
第十条 公务资料印刷的程序 
1、采购人需要印刷公务资料时,直接到协议印刷厂与协议印刷厂签订《公务资料印刷合同》,同时填写《采购证》。 
2、协议印刷厂按照《公务资料印刷合同》要求组织印刷。
3、印刷任务完成后,采购人的代表验收并在《采购证》上签字确认。
4、协议印刷厂定期汇总印刷费用并按公务资料印刷费用的结算程序申请付款。
第十一条 若在所有协议印刷厂无法印刷的资料,由采购人提出申请,报采购办审批后,可在非协议印刷厂进行印刷。
第十二条 公务资料印刷费用的结算
1、协议印刷厂定期向采购人报送《采购证》、印刷正式发票,采购人审核无误后,根据单位资金情况签署《公务资料印刷费用付款委托书》。
2、协议印刷厂持《公务资料印刷费用付款委托书》和印刷费用汇总表向采购办提出付款申请。
3、采购办审核后,向市国库集中收付中心开具《政府采购资金付款通知单》,市国库集中收付中心凭《政府采购资金付款通知单》和《公务资料印刷费用付款委托书》从政府采购资金专户中将印刷费用直接拨付给协议印刷厂。
4、凡在非协议印刷供应商处印刷的费用,必须持正式发票和到非协议印刷厂印刷的申请及印刷清单,由采购人的分管领导审核、报采购办审定后,到市国库集中收付中心报账。
第十三条 违规的处理 
1、不经批准擅自到非协议印刷厂进行印刷的,按照《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2、协议印刷厂违反财经纪律、不履行协议和合同的规定、擅自提高价格或降低服务质量的,视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警告、扣缴履约保证金或取消协议印刷厂资格的处理。
取消后的资格由公开招标确定的预中标印刷厂按排序先后名次替代。  
 3、采购人投诉协议印刷厂,经查实或抽查确实有问题的且问题严重的,扣除全部履约保证金,解除协议,取消其协议印刷厂资格,三年内不得参与荆门市各级的公务资料印刷协议厂的招投标活动。  
4、在公务资料印刷过程中各当事人有触犯刑法,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的,将提请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任何当事人都有权对本办法执行中发生的问题进行监督、投诉和举报。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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