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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门市市级协议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荆门市财政局 发布于:2007-04-03 16:36:00 来源:荆门政府采购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协议采购的管理,提高政府采购的工作效率,降低采购成本,方便采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协议采购是指对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通用政府采购项目(不含工程项目,下同)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一定期限内相对固定供应商所发生的政府采购行为。
第三条  协议采购的具体项目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政府采购工作的情况确定并公布。
第四条  市级政府采购项目的协议供应商的确定,按照“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进行。
第五条  协议供应商的确定由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
第六条  东宝、掇刀协议采购与市直连动。
 
第二章  协议采购供应商的确定与管理
第七条  政府采购协议供应商应具备下列资格:
1.具有企业独立法人资格和采购项目所要求的企业规模;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 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在荆门城区有固定的经营场地、完善的物流配送体系和售后服务队伍;
6.具有履行政府协议采购项目相适应的设备、专业技术能力和维修能力或相适应的服务能力。
7.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政府采购协议供应商的确定政府采购协议供应商原则上通过公开招标确定。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市级采购工作的实际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下达《协议采购项目委托书》,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根据协议采购项目的要求,制定组织实施方案,编制招标文件,经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审核确认后,发布招标公告,按规定程序组织招投标活动。招标工作结束后,在政府采购相关媒体上公布招标结果,公开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在七个工作日内如无质疑或投诉,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与中标供应商签订协议采购合同。为了方便采购人、鼓励竞争,协议采购项目的协议供应商应在3家(含3 家)以上;产品、服务或市场来源单一的根据行业特点可确定1 家(含1 家)以上的协议供应商。
第九条  协议采购合同的内容:
1.采购项目的供应范围;
2.采购项目的名称、规格、技术要求和服务要求;
3.协议采购期间履约保证金的数额;
4.资金结算办法;
5.供应商对协议项目(产品)或服务的价格、质量和售后服务的承诺;
6.供应商对协议采购项目的管理措施;
7.供应商的联系方式;
8.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的界定与处罚;
9.其他有必要签订的事项。
第十条  经公开招标确定的协议供应商,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与之签订协议,并在《荆门日报》或《荆门晚报》、荆门政府采购网上公布协议采购供应商名单及协议的相关内容。
第十一条  协议供应商应根据市场行情或变动情况,定期或及时将协议采购项目的规格、价格及服务内容等的变动情况及时报告(通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不涉及商业秘密的产品或服务的价格变动情况应在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布。
 
第三章  协议采购项目的管理及操作程序
第十二条  采购人需采购协议采购项目时,应按部门预算的要求提前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并按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填报《荆门市政府采购计划(货物类)审核表》,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采购人编报的政府采购计划数量的多少和资金的大小,确定采购方式,然后下达给采购人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实施。
第十三条  采购人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依据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确定的采购方式组织采购活动。
第十四条  采购人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需要变更采购方式的,应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变更申请,经批准后实施。
第十五条  协议供应商要按照协议采购合同的要求,定期将协议采购的履约情况、政府采购信息报表报送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并作为对协议供应商业绩考核的依据。
第十六条  采购项目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人应按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实行公开招标采购,不得化整为零实行协议采购,采购人采购同一项目的每半年只能申报一次。
第十七条  公务车辆的保险、维修,公务资料的印刷等项目的操作按相应的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章  协议采购资金的管理
第十八条  协议采购项目资金的结算,协议采购项目完成后,采购人或协议供应商凭验收签字的《政府采购计划审核表》到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进行审核登记,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审核无误后提出批复付款意见,国库集中收付中心依据《政府采购计划审核表》第五联及购货发票原件将政府采购资金直接支付协议供应商(或采购人)。
 
第五章  协议采购的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政府采购协议供应商应接受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十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协议采购项目的日常管理,并定期通过各种渠道向采购人通报协议采购项目的价格与服务信息情况。
第二十一条  政府采购协议供应商实行动态管理。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将会同有关部门、政府采购特约监督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以及供应商,不定期地对协议供应商所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的履约情况进行检查。对不按协议采购合同执行、服务不周、或经投诉处理后仍不改正的协议供应商,处以扣除保证金的处罚;违约情节严重、或经3 次以上的投诉处理仍不改正的协议供应商,应终止协议采购合同,同时取消政府采购协议供应商的资格,并在三年内禁止参加荆门市市级政府采购活动;造成经济损失的,按协议采购合同的规定赔偿损失;有违法行为的,按有关法律法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在有关媒体上予以公布。
第二十二条  经考核合格的协议采购供应商,在下一年度的招标活动中可适当加分,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续签政府协议采购合同。
第二十三条  采购人负责对协议供应商提供的协议采购项目的质量进行验收和监督。对不符合质量要求、不按协议采购合同执行的协议供应商,可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第二十四条  采购人不按照协议采购管理模式要求采购产品或服务的,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政府采购法》和鄂纪发[2003]13文件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4年8月1日起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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