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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门市部门集中采购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荆门市财政局 发布于:2007-04-03 16:42:00 来源:荆门政府采购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采购管理,规范政府采购操作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部门集中采购是政府采购的一种管理形式,属政府采购管理的范畴。
本办法所称部门集中采购是指采购人依法采购部门集中采购目录以内和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的采购行为。
第三条  部门按照部门预算和政府采购预算的要求,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部门按有关要求填报政府采购计划。
部门集中采购的采购方式由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按规定的管理权限进行批复。
第四条  部门集中采购活动的组织
(一)部门有能力组织采购活动的,可以自己组织部门集中采购活动,也可以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采购活动;达不到本办法第六条所规定要求的部门,应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采购活动。
(二)部门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部门集中采购的应签订委托书,明确双方的职责。
第五条  部门集中采购的采购方式
(一)采购方式:
1、公开招标;
2、邀请招标;
3、竞争性谈判;
4、单一来源采购;
5、询价;
6、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二)工程类政府采购采购方式的确定,凡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项目一律实行招标采购。
(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的采购,采用邀请招标方式进行。
1、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四)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的采购,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进行:
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3、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4、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的采购,采用单一来源方式进行:
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3、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六)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采用询价方式进行。
第六条  部门集中采购的程序
(一)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程序
1、成立公开招标项目领导小组及专班;
2、拟定公开招标公告,按《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3、拟定公开招标文件,报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审核后,向符合资质要求的供应商公开发放;
4、拟定评标文件(标准);
5、按市招投标综合管理办公室的要求,以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要求组织评标活动,必要时经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同意后,对供应商已进行实地考核;
6、发中标通知书中标公告,签订采购合同;
7、按招标文件和合同要求组织验收;
8、持发票向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申请付款,其审核签章后,市国库集中收付中心向成交、中标供应商付款;
9、采购活动结束后,在七个工作日内将采购活动的有关资料装订成册,存档备案。
(二)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程序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程序,除招标公告(邀请招标书)按《政府采购法》的规定直接向随机抽取的符合资质要求的三家以上的供应商发出外,其他操作程序参照公开招标方式操作程序进行。
(三)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程序
1、组成评委谈判小组,并确定主谈判人以及对谈判人员进行分工;
2、向随机抽取的符合资质要求的三家以上的供应商发出邀请函或电,明确竞争性谈判采购的标的物、谈判的时间、地点和基本要求以及供应商所需做的准备工作;
3、制定谈判方案;
4、对标的物的有关市场进行调查,征求有关专家学者的意见,了解市场行情,确定基本价格价位;
5、分别进行一对一的谈判;
6、谈判小组合议确定最佳供应商为中标单位,发中标通知书、签合同。
7、合同履行完毕后组织验收;
8、持发票向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申请付款,其审核签章后,市国库集中收付中心向成效、中标供应商付款;
9、采购活动结束后,在七个工作日内将采购活动的有关资料装订成册,存档备案。
(四)采用询价采购方式采购的程序
1、成立项目询价领导小组;
2、制定询价采购标书;
3、从随机抽取的符合资质要求的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发邀请函让其报价;
4、在规定的时间内收取投标供应商密封好的投标报价单;
5、确定中标供应商,签订合同;并将结果通知所有被询价的未中标供应商;
6、合同履行完毕后组织验收;
7、持合同附件、验收书、发票等向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申请付款,其审核签章后,市国库集中收付中心向中标供应商付款;
8、采购活动结束后,在七个工作日内将采购活动的有关资料装订成册,存档备案。
(五)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的程序
1、向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申请,提出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原因和理由;
2、组成三人以上的谈判小组与供应商进行谈判,确定成交价格,签订合同;
3、合同履行完毕后组织验收;
4、持发票向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申请付款,其审核签章后,市国库集中收付中心向中标供应商付款;
5、采购活动结束后,在七个工作日内将采购活动的有关资料装订成册,存档备案。
第七条  部门集中采购的管理
(一)部门采用单一来源方式进行采购的、采购预算在50万元以上的必须报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进行审核。
(二)实行招标方式采购的,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二十日。
(三)部门实行集中采购时,其专家评委的管理和使用按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执行。
(四)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1、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开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部门不能支付的;
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废标后,部门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
(五)废标后,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应当重新组织招标;需要采取其他方式采购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市级以上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批准。
(六)所有采购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部门应当组织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大型或者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
(七)部门对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文件应当妥善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从采购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
采购文件包括采购活动记录、采购预算、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标准、评估报告、定标文件、合同文本、验收证明、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采购活动记录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采购项目类别、名称;
2、采购项目预算、资金构成和合同价格;
3、采购方式,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载明原因;
4、邀请和选择供应商的条件及原因;
5、评标标准及确定中标人的原因;
6、废标的原因;
7、采用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相应记载。
(八)在采购活动中部门有必要时可以向投标供应商收取一定数额的投标保证金;也可以在签订合同前向成交、中标供应商收取一定数额的履约保证金,按合同履约后,在七个工作日内,如数无息退还履约保证金。
(九)部门有义务和责任对供应商或供应商指定的代理人提出的询问、质疑作出答复。
(十)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有权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部门暂停采购活动,但暂停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
(十一)部门应按市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的要求按时报送政府采购信息报表。
(十二)部门应按《政府采购法》的规定,接受和配合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十三)部门在部门集中采购过程中有违反《政府采购法》和本管理办法行为的将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鄂纪发[2003]13号文件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条  本办法由荆门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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