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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门市政府采购询问、质疑和投诉处理暂行办法

作者:荆门市财政局 发布于:2007-04-03 16:43:00 来源:荆门政府采购

荆财发[2004]115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采购工作的监督管理,确保政府采购公开、公平、公正地进行,维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政府采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荆门市境内进行的政府采购活动,所发生的询问、质疑和投诉行为依照本办法进行处理。
第三条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应当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为准绳的原则。
第四条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当事人包括采购人、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包括集中采购机构与其他采购代理机构)。
第五条  询问和质疑受理主体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投诉受理主体为荆门市财政局,具体投诉的受理和处理工作由荆门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采购办”)负责。
第六条  政府采购投诉人必须是政府采购活动中利益的受害者,或者是受害者指定的或委托的代理人。
第七条  政府采购应诉人是指被政府采购投诉人投诉依法应当应诉的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第二章    询  问
第八条  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过程中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在采购活动的任何时候(除公开招标开标大会会议期间)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以书面实名的形式提出询问。采购人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供应商也可以向集中采购机构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
第九条  供应商可以对政府采购活动的事项,包括采购方式和程序以及采购文件提出询问。
第十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就供应商提出的询问应进行及时准确的答复。对涉及其他供应商商业秘密的,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有权不予答复。
 
第三章    质  疑
第十一条  供应商认为在参加的政府采购活动过程中其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可以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第十二条  供应商可对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三个方面的事项提出质疑。
第十三条  提出质疑的条件是供应商必须有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事实和理由。
第十四条  供应商应当在知道或者应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质疑。
第十五条  质疑必须采用书面实名形式提出。
第十六条  质疑内容包括质疑人和被质疑人的名称、地址、电话、邮编等基本情况,质疑的具体请求事项和质疑人受到损害的事实和理由。
第十七条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收到供应商书面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人,但答复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第四章    投  诉
第十八条  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不满意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对质疑作出答复的,可向采购办提出投诉。
第十九条  供应商投诉事项仅限于可以提出质疑事项的范围。
第二十条  供应商应当在质疑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提出投诉。
第二十一条  供应商可以采取直接递交投诉材料、通过邮局邮寄投诉材料等形式进行投诉。
第二十二条  政府采购投诉人进行投诉活动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有明确的投诉对象;
2、有投诉事实;
3、有确切的证据;
4、履行必要的程序。
第二十三条  供应商提出投诉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投诉人的单位名称或姓名、详细地址、邮政编码、电话号码等;
2、被投诉当事人的单位名称或者姓名;
3、投诉人对被质疑当事人的质疑结果,答复证据等。
第二十四条  采购办在收到供应商投诉材料后,要求投诉人填写《政府采购投诉表》(附件一),政府采购办在收到《政府采购投诉表》后3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政府采购投诉规定和程序的,向投诉人出具《政府采购投诉受理书》(附件二),不符合政府采购投诉程序和规定的,应及时通知投诉人,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采购办在正式受理投诉后的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做出处理决定,并向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相关的当事人发出《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附件三)。
第二十五条  采购办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可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采购人暂停采购活动,但暂停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0日。
第二十六条  采购办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需要向有关当事人调查取证的,有关当事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相关材料。同时对涉及商业秘密的,采购办应予以保密。在调查过程中要搜集整理相关证据,并整理归档,妥善保管。
第二十七条  政府采购投诉金额较小、投诉情节轻微的,采购办可以组织投诉人、应诉人及其他相关人员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采购办依法作出处理。
第二十八条  经采购办调查,投诉人投诉的事项属实、证据确凿且由于应诉人的不法侵害使其利益遭到一定损害的,由采购办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九条  采购人对应当实行集中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不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实行集中采购的,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纠正;拒不改正的,停止按预算向其支付资金。并按照鄂纪发[2003]13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报请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分。
第三十条  集中采购机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照鄂纪发[2003]13号文的规定,报请其上级主管机关或者有关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一)应当采取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的; 
(二)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 
(三)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
(四)与供应商恶意串通的; 
(五)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六)开标前泄露标底的。
第三十一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况的,处以采购金额5‰-10‰的罚款,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在1-3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四)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供应商有前款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
第三十二条  应诉人在违反《政府采购法》的同时,还违反《经济法》、《民法》等法律的,采购办除了按《政府采购法》处罚外,还将就其违反《经济法》、《民法》、《行政法》等法律的行为提请有关部门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三条  投诉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1、经采购办协调,争议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纠纷得到解决的;
2、投诉人在投诉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自愿放弃投诉的;
3、投诉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协调或拒绝配合的;
4、有其他终止情形的。
第三十四条  投诉人对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湖北省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荆门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三
 
荆门市政府采购投诉受理书
 
编号:            [年号]序号
                  :
你单位关于“            招标项目”的投诉及与投诉有关的证明材料,我们已于      年   月   日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暂行办法》,经审查,你单位的投诉符合政府采购投诉的规定和程序,我们代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现已正式受理,并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根据调查情况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与投诉有关的当事人。
 
 
 
(政府采购办)
年   月   日
 
 
 
 
 
 
附件四
 
荆门市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编号:        
 
                    : 
你单位关于“         招标项目”(标书编号:        )的投诉,我们已于     年   月   日收悉。现将核查情况和处理意见函复如下:
 
 
欢迎并感谢你们对我市政府采购活动的参与、支持和监督。
 
 
若你们对本处理意见书不服,可按规定上诉至上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政府采购办)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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