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门市政府采购联络小组(联络员)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荆门市财政局 发布于:2007-04-03 16:45:00 来源:荆门政府采购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及时处理政府采购的有关事宜,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以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第三条 市直一级部门预算单位应成立政府采购联络小组。联络小组成员3-5人,由单位负责人、纪检干部、财务管理人员、工会代表等担任,联络小组明确一名成员为本部门的政府采购联络员。其它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应明确政府采购联络员。
第四条 政府采购联络小组(联络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本部门应纳入部门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建议和意见;
(二)配合部门预算的编制,负责编制、汇总和上报本部门或本单位的政府采购预算;
(三)依据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按规定汇总上报本部门或本单位的政府采购计划;
(四)按《政府采购法》规定的采购方式和程序,组织本部门或本单位属于部门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
(五)与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签订政府采购委托协议;
(六)按《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受理政府采购的询问、质疑;
(七)根据评标委员会(或者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的推荐报告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或者委托评标委员会(或者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
(八)与中标(成交)供应商,或者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九)组织本部门或本单位政府采购项目的验收,并形成验收报告;
(十)整理政府采购档案,并按有关规定归案;
(十一)按时向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报送政府采购信息报表;
(十二)向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反馈有关情况;
(十三)负责本部门政府采购联络员的指导、联络和管理。
第五条 政府采购联络小组成员以及联络员必须接受政府采购培训,了解和掌握政府采购的有关法律、法规,熟悉政府采购的制度、程序,熟练运用政府采购的操作规程。
政府采购联络小组成员及联络员应相对固定,确需调整的应及时告知政府采购监管部门。
第六条 政府采购联络小组成员及联络员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有违反《政府采购法》行为的按鄂纪发[2003]13号文的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条 本办法由荆门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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